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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政府會於本周五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指,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目的是確立國歌作為國家象徵及標誌的地位,令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對公開故意侮辱國家的行為列明罰則。他指條例內容自然,容易理解及實行,不會影響日常生活。
條例以附表形式列出九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
1、以下宣誓儀式–(a)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第16A 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b) 根據該條例第16B 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c) 根據該條例第17 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d) 根據該條例第18 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 或(e) 根據該條例第19 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升國旗儀式, 包括—(a) 特區政府舉辦的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b)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及(c)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3、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
4、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
5、特區政府舉辦的“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儀式。
6、 特區政府舉辦的“ 為保衞香港而捐軀之人士” 紀念儀式。
7、 特區政府舉辦的“ 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紀念儀式。
8、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9、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聶德權指,法例條文規定參與及出席奏唱國歌場合人士應有相關禮儀,是指引性條文,不帶罰則。另外,如電視奏國歌,或途經聽到電視播國歌,因不是參與及出席奏唱國歌場合,所以不受法例影響。
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在改編國歌方面,政府表示如果樂曲、文字、歌詞的相似程度,足以令人合理地相信是改自國歌,則須視為國歌。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文件顯示,法例無追溯期,但延長檢控時限,因為考慮到侮辱國歌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噓國歌,又或涉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YouTube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就著某些個案,未必能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草案訂定條文延長檢控時限,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又或者觸犯有關罪行日期之後的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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