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禁蒙面法」成效存疑?政府引用《緊急法》有何考慮?

2019-10-04 13:22:09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最近有消息指政府會引用《緊急法》,藉此立法推出「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參與非法遊行集會時蒙面。有意見認為,政府援引《緊急法》來立「禁蒙面法」,成效雖然存疑,亦難免引起社會反彈,然而此例一開,若往後動亂升級,再用《緊急法》訂立其他臨時法例,所帶來的批評或逐漸消減;亦有意見認為,引用《緊急法》並不能警隊減壓,屆時壓力會更大,「政治問題一定要政治解決」。

局勢使和風根本不可能再吹

《香港經濟日報》10月4日「有政戲」傅流螢文章表示,政府出動《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特首林鄭月娥對此本來相當謹慎,但十一國慶從北京返港後即決定出手,相信涉及香港最新局勢的研判」,「國慶日,對中央和港府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日」,「當天的暴力,升級至危險境地,且看不到回落之勢,若任由發展下去,隨時搞出人命傷亡」,「若然如此,風波或更一發不可收拾,和風亦根本不可能再吹」;「顯然,中方研判香港局勢後,認為必須快速出重手,以此止暴制亂」。

立禁蒙面法及執行成效存疑

《明報》10月4日「聞風筆動」李先知文章引述警方消息人士分析,「國慶日示威多區開花,攤薄警力,警員易被示威者outnumber(人數超越),遭圍毆風險增加,在人身安全受威脅下就易出現拔槍自保局面,也易擦槍走火;他不諱言,警力已達到極限」;「暴力持續升級,更出現警察向學生胸口開槍的情况」,「要制止示威者暴力升級,『政府要做嘢』,但警方對政府要怎樣做則不會觸及」。

《明報》李先知文章引述港區人大代表、實政圓桌田北辰認為,「開槍事件令社會更兩極化,更多人站在示威者一方,受傷的是中五學生,開槍的是警察,暴力一直持續,此類具爭議、令社會撕裂的事件會愈來愈多,唯一有公信力的只有法官」,因而「政治問題一定要政治解決」,成立由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愈來愈迫切。田北辰表示,「現時如此多人違法,警方都『拉唔晒』,今日其實不存在法律不足夠的問題,而是警方人手不足」,示威者暴動罪入獄十年刑期都不怕,不見得緊急法判坐廿年監就有阻嚇力。

《明報》李先知文章引述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警方都有人提出過要宵禁、引用《緊急法》、立反蒙面法,以至要求其他政府部門幫忙」,「政府不應像特首林鄭般說只靠三萬警察,因為警察都只是公務員、打份工」。葉劉淑儀不贊成宵禁,而現時《公安條例》現已可要求市民在指明時間和地區留在戶內,但現時的示威者經常四處流竄,「可以劃到去邊?執唔執行到」,「引用其他法律去止暴制亂,終究亦動用警隊人手,她稱不是人手夠不夠的問題,而是事件持續了近4個月,警方都會累」。

是為引用緊急法建立起先例

《信報》10月4日「香港脈搏」余錦賢文章指,「反修例風波發展至今已有逾百人被控暴動罪」,「暴力示威者不可能不知道須承擔的法律風險,當局強行訂立《禁蒙面法》對勇武派而言,是否具阻嚇力乃一大問號」。文章引述政界中人分析,「今次引用《緊急法》來實施《禁蒙面法》,預料只是政府針對暴力抗爭的第一步」,「雖然短期內難免引起社會反彈,但只要打開先例,往後若再發生動亂,當局大可運用《緊急法》訂立其他臨時法例,所帶來的批評或逐漸消減,情況就如市民開始對警方發射催淚彈感到麻木一樣」。

憲制上具行使緊急法的權力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10月4日於《明報》撰文表示,現時反對政府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的理據歸納為三種情况,其一是「違反《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其二是「違反《基本法》保護的居民權利,其中包括言論、人身、通訊、出入和信仰自由」;其三是「《基本法》除了第18條第4款賦予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外,並沒有授權行政長官相關權力」。

李浩然認為,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緊急法》是否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1款以及第8條規定,《緊急法》雖然是在1922年通過的,然而在1997年回歸時並沒有被當時的臨時立法會所取締,該條例在1993年和1999年曾被立法機關修改,「緊急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而且並非一直被塵封或被長時間遺忘的法例」。

李浩然表示,有人認為「緊急法是否跟《基本法》第66條有衝突應被視為已被廢除或無效」,亦有人認為「立法禁止市民的活動,剝奪他們應有的權利,這種立法的權力根據《基本法》第66條,只屬於立法會」。李浩然指,「仔細審閱《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緊急或會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使的權力」,「在香港的成文法例是常用的方法」,「屬於行使立法會先期授權而通過的附屬條例,受香港法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五部分所規管,並不構成僭越立法會立法權的行為」,認為「緊急法並沒有跟《基本法》第66條有明確的衝突」。

李浩然指,「終審法院重複地指出,《基本法》下保障的公民權利絕大部分並非被絕對性地保護的,但是任何形式的限制,必須通過均衡比例的測試」,「如果有部分條文被認定為跟《基本法》有衝突,也該是影響相關的條文,並不會導致整部法例失效」;「雖然《基本法》沒有賦予行政長官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出現緊急情况,但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依法管治並頒布行政命令的權力」。李浩然認為在憲制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可以因應香港出現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而行使緊急法裡所賦予的權力。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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