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梁頌昕「行李門」案 政府聆訊前修例「搬龍門」?

2018-08-24 14:32:49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兩年前行李門事件,有空姐質疑機場「同行同檢」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日判她勝訴。有評論認為,今次訴訟的意義在於清楚說明航空安全守則必須按本子辦事,不能特事特辨;亦有觀點批評,當局在聆訊前不動聲色修改指引,做法毫不光明磊落,有文過飾非之嫌

前特首梁振英昨日(23日)在判決後,於其個人facebook專頁上撰文重申這是航空公司慣常做法,並非「特權」。其後,他在回應《香港01》查詢時,又批評空姐提出司法覆核「是政治行為,不是航空安全問題」,引起輿論反彈。

《信報》金針集指出,要測試是「特權」或「慣常」,只需要把事件主角換成路人甲乙丙,再看看會否有相同待遇,「傳媒在『行李門』事件後做過多次測試扮遺失行李,無一次成功保送行李入禁區」。

專欄認為,運用特權是政治行為,興訟反對特權自然也是政治行為,即使兩者相抵,惟「政治行為」與「航空安全問題」並非二揀一的選擇題;今次訴訟最重要的意義,是讓判詞清楚講明航空安全守則必須亦只可以按本子辦事,「機管局當日說什麼「酌情送遞」減少旅客不便,法庭昨日講清講楚,那些不便並不構成違反航空安全守則的理由」。

傳媒人林彥邦今日亦在《蘋果日報》撰文,並引述法官判詞指出,機管局有酌情送遞,和今次的事件不能相提並論,「今次的事件是服務員拒絕為梁千金帶行李」;加上機管局亦無提供任何資料,所謂酌情送遞有多常見,公眾是否知情,而這種「服務」是提供予所有旅客,抑或特定群組。

林彥邦認為,若果梁振英和機管局堅持「行李門」不是特權,酌情送遞人人有份,倒不如拿出證據,讓大家審視一下,過去獲得「酌情」的人是甚麼人,又或者講講,過去有哪個乘客,忘記行李要求服務員代帶入禁區被拒,致電碰巧是特首的父親求助後可以獲准放行,「否則,這就叫行使特權,清楚不過」。

不過,《巴士的報》Ariel專欄引述法律界人士指,整件案都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從常識判斷,即使並非「同行同檢」,航空保安當局必詳細檢查行李是否有違禁品,「但由於事件主角是前特首的女兒,惹起對手的狙擊,提出司法覆核」;該名法律界人士估計,機管局上訴機會不小,「這主要不是關乎政治,而是若人人挑戰機管局各類型的決定,而又獲勝訴,機管局以後將很難運作」。

Ariel強調,事情已發生,即使到終審庭仍判機管局敗訴,也是無可挽回,沒法時光倒流事件重演一次,令機管局有機會禁止航空公司職員為梁頌昕拿行李,而梁振英也不再做特首,政治上不受力,「換言之,判決在現實上沒有影響」。

《明報》社評則認為,這宗司法覆核案件令人側目之處,是機管局在庭上突然透露,當局在聆訊前2個月修訂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 段及第6.2.11 段條文,將原先的「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刪除,改為首檢毋須同行同檢,覆檢時乘客才必須在場;辯方聲稱,條文修改後這場覆核已成「學術討論」,再無討論必要。

社評批評,當局這次修改指引,事前鮮有人知曉,修訂後亦未有盡快通知空勤人員總工會,做法毫不光明磊落,更有文過飾非、敗壞規矩「搬龍門打茅波」之嫌;而高院判辭亦提到,當局在法庭受理司法覆核後才修改相關指引,明顯是要針對今次訴訟,「當局不能為應付一時官司,放棄行之有效做法,應該還原規定,維持最嚴格安檢標準」。

社評提及,今年5 月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在機場接受安檢,搜出一瓶200 克裝髮膠,違犯規定,惟最終仍獲准放行,事後同樣惹來市民非議,「兩宗事件表面似乎只是茶杯裏的風波,實際卻關乎市民對當局優待權貴的懷疑,就算得益者並非刻意索要特權,然而看在市民眼裏,觀感實在很差」。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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