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港獨被推上國際層面?建制派倡送走FCC?

2018-08-15 14:10:11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昨日於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發表演說,引來多國媒體報道,而FCC的租約也成焦點。有評論認為,FCC的存在,某程度象徵香港的新聞自由,若因政治理由收回會址,並非人人能理解;亦有觀點指,演講為宣揚港獨提供了平台,讓港獨能上升至國際層面,把香港緩緩推向大國外交角力漩渦之中。

《信報》「香港脈搏」余錦賢引述建制人士指,FCC並非「路人甲」,而是國際傳媒在香港的聚腳點。FCC在外交部提示後仍堅持讓陳浩天演說,很難不惹來北京猜測有「外國勢力」推波助瀾,營造港獨獲得很多人支持的印象,「阿爺最擔心係香港成為反對國家基地」。

事後,建制派30多名議員要求政府終止FCC的租約,專欄引述政界中人直言,今次部署顯然是阿爺在背後發功,眾人要有隊形地按劇本辦事,至於會否有針對FCC的後續行動,暫難以逆料。

《星島日報》政情專欄「大棋盤」杜良謀另外引述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終止租約是循民事方式處理,政府首先應發警告信,若FCC之後再邀請「港獨」人士演講,應立即解約,即使賠償亦在所不計,「當貼錢買難受,同時可省卻冗長的法律程序」。

專欄認為,香港一直崇尚言論及新聞自由,收回FCC會址可大可小,正如行會成員湯家驊所言,外國記者會的存在,某程度象徵香港的新聞自由,而且表面上FCC並無違反香港法律,「若純粹因政治理由收回會址,並非人人可以理解」。

《明報》今日(15日)社評亦對此建議有所保留,並指回歸以來FCC 與特區政府一直相安無事,外界未有任何確鑿證據,不應動輒訴諸陰謀論,隨便斷言FCC別有用心,「然而不管用意動機,但從現實政治角度考慮,FCC 邀請陳浩天演講,的確是為港獨提供了一次面向國際的宣傳平台,肯定引來政治風波,甚至害了香港」。

社評認為,目前中美貿易戰角力激烈,於此敏感時刻將港獨提上國際層次,後果可大可小;陳浩天演講時揚言「香港已失去獨特地位」,並要求華府取消《香港關係法》,不再就經貿關稅事宜將內地和香港區分處理。

社評形容,陳浩天的倡議可說是呼籲美國拿香港作為棋子,為求打擊內地,不惜犧牲香港利益,最令人憂慮是如果華府政客真的認為有機可乘,順水推舟,香港有可能深陷「中美鬥爭漩渦」;而中央為阻外國加強介入香港事務暗助港獨,有可能進一步大幅收緊對港政策,「到時香港不僅經濟受累,連政治空間也可能受擠壓,這對香港肯定是禍不是福」。

外國記者協會邀陳浩天演講 觸碰了「紅線」?

《信報》「金針集」指出,外國記者協會過去一直不分政治光譜及意見定期邀請各界人士演講,經歷過DQ事件及社團條例爭議後,政府幾乎已禁絕港獨勢力在現行建制中取得任何公權力。但這次FCC只是讓陳浩天發表意見,而非舉辦港獨造勢大會,如FCC願意配合,也不知道該以什麼準則去判斷誰人可以邀請,「即使特區政府堅決插手,也須說明何謂紅線,若港獨不成,那自決呢?」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am730》撰文指,FCC在此敏感時刻邀請陳浩天演講,議題更是惹火的「Hong Kong Nationalism」,肯定不受中國歡迎,「問題是,香港一向享有的言論自由沒有(或尚未)禁止『講獨』,這其實正是政府考慮取締香港民族黨引起國際關注的原因」。

王永平提及,今屆政府經常說,「一國兩制成功落實,國際社會有目共睹」。而FCC的外國記者群是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陳浩天事件如何發展,會成為他們如何評價香港言論和新聞自由,以至一國兩制有否變形、走樣的依據。

對此,《香港商報》社評則批評,外國記者會在香港工作,就應該遵守香港的法律和規矩,不能以為自己享有某種特權,是法外之地,「明知『港獨』是紅線,卻偏偏挑釁,更不把本港法治放在眼裏,對這種助長違法行為的事,政府絕不能姑息放任」。

圖片翻攝自:香港外國記者會官網

為23條鋪路?下一步禁「自決派」?

針對外界關注提倡「自決」的組織日後會否有可能被取締,《明報》「聞風筆動」李先知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這可能性存在」,但他認為仍要視乎是次行動是否有阻嚇性。

李先知其後引述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指,社團註冊條例的定義非常廣闊,香港眾志過去一直是北京政府「眼中釘」。他認為,特首林鄭月娥一直說要為23 條立法做有利條件的準備,「今次是放了一把刀在每人頭上,佢不斬落去,可能我們會心存僥倖,但會造成寒蟬效應和白色恐怖」。

《明報》社評指出,法律存在目標之一就是震懾違法行為,「政府震懾港獨活動,若有充分法理和事實基礎,說不上製造寒蟬效應」;惟當前最大問題是,現有法例對國家安全定義太模糊,有人擔心先例一開,日後政府會濫用《社團條例》,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打壓支聯會等敏感政治團體。

對於外界有聲音指事件是為23 條立法鋪路,《香港經濟日報》傅流螢「有政戲」專欄引述官場中人指出,今次事件與23條立法無關,「即使有社團條例可對付港獨組織,也不代表不用23條立法,因後者有更高層次的政治意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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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第8條第(1)款訂明兩個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以啟動程序,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根據條文,這兩個情況是--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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