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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行政長官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此項權力被稱為「特赦權」,不過條文沒有詳細列明行政長官可在甚麼情況下行使此項權力。
據香港電台5日報道,政府內部曾經思考過引用《基本法》第48(12)條,特赦反修例活動中被捕人士的可行性,但必須要先完成整個司法程序,亦不能事前作表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
消息指,如果行使特赦權亦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審視每個已判決個案,亦不能單憑行政長官個人想法決定,要有劃一和客觀的執行標準,例如基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或宗教領袖等人士的呼籲。
針對示威有不少學生和未成年者被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曾強調有誠意研究在不影響法治的前提下支援未成年被捕者,但現時不能透露詳情。其後在無綫節目《講清講楚》被問到支援會否包括特赦時,她稱「不再追究、釋放,這個大家知道無可能做到,因為大家都重視法治精神」。
但林鄭月娥也稱,《基本法》條文列明特首可對已判刑個案行使赦免,自己任內也有運用有關權力,包括對有健康問題的在囚者減刑,但現時「說什麼都可能會釋放錯誤訊息」,誤以為違法行為會被赦免。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表示,法律有賦予特首、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利用不同方法,達致廣義特赦的效果,包括停止起訴和調查。陳文敏舉例,在處理1998年「胡仙案」時,律政司司長曾以公眾利益為由停止起訴,廣義上亦可達致特赦的效果,過往亦曾試過不起訴污點證人。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不檢控違法者,違反法治精神,重申律政司有檢控權,任何人包括特首都不能干涉。湯家驊表示,需要在尊重法治的原則下行使特赦權,如果要撫平社會傷痕,可以透過和解委員會的方式處理。
對此,特首辦表示,《基本法》有賦予行政長官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同時特首亦清楚表示,不希望發放違法人士會獲赦免的錯誤信息。
律政司則指,一直就現時的情況,針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進行法律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而《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行使的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只可在定罪後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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