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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這份名為《發放伸縮警棍予休班警》的警方文件指出,為配合行動需要,助理警務處長(支援)已概括批准警務人員獲發伸縮警棍,讓警務人員於休班期間執行警察職務,相關措施將會於一個月後作出檢討。
文件詳細列出可獲發伸縮警棍11個單位,符合資格領取伸縮警棍的人員為已根據《程序手冊》接受警棍訓練的警務人員,當值時應獲發咇分裝備,包括警棍,並於下班時將有關裝備歸還,及後可按批准領取有特別標記的伸縮警棍。文件又指,人員可向相關部門預約,並安排於今日(10日)下午領取伸縮警棍。
此外,文件列出7項有關「使用武力」的準則,當中包括如果警務人員使用警棍,不論是否當值,均被視作使用武力並應遵照 《警察通例》第 29-01 條;而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高度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而且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文件亦指出,警員在使用警棍前須表明身分,並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將使用警棍。而在休班期間使用警棍執行警察職務時,警務人員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直屬上級及相關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該事件。此外,如果出現任何警棍的遺失或損毀的情況,將會根據現行《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
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於警方例行記者會上指,休班警員獲配裝備非新事件,當中刑偵隊同事一直是24小時配有槍械。汪威遜強調,為配合行動需要,警隊會檢討警員需用什麼裝備,基於示威者的武器及暴力升級,有需要為前線人員添加裝置,令他們在休班時遇緊急情況執行警察執務時,更有效保護市民安全。
被問到休班警使用警棍是會否展示委任證問題,汪威遜強調,休班警執行職務時即是在行使警權,當警務人員行使警權時,無論什麼時間在可行的情況下,都應該盡快表露身份展示委任證;而根據警察通例有清晰指引,他們應用警棍時是執行警權,其後亦需作出紀錄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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