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顧敏康﹕應對「遊擊式暴力」的三個法律選項

2019-08-05 12:56:34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鑑於目前反《逃犯條例》暴力示威升級,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8月5 日在《明報》撰文表示,面對「遊擊式暴力」的局面,如果港府作為有限,社會將持續動盪,為控制混亂局面,須考慮必要的應對措施。顧敏康提出包括發布《戒嚴令》、實施《駐軍法第14條》、《基本法第18條第4款》三項法律建議,認為解決暴力示威的方式,在法律上均有依據;即便政府尚未決定採取何種法律行動,也應該將有關法律條文的內容清晰地告知香港市民,尤其是暴力示威者。

三個應對暴力示威的法律選項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8月5 日在《明報》撰文表示,香港已經演變成「暴力之都」,政府對近來發生的暴力幾乎難以遏止,法治未能彰顯。如果港府面對這種「游擊式的暴力」作為有限,社會將會持續動盪,「必須考慮必要的應對措施,以控制目前的混亂局面,否則任何民主協商或政治妥協,乃至解決經濟民生問題,都無從談起」,而今「關鍵是恢復法治秩序」。顧敏康指,除了警察常規執法外,還有三個法律選項可以供港府考慮。

對於目前有聲音認為可以出動解放軍解決亂局,顧敏康認為在這個選項之前,可以引用《公安條例》第17E條,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布戒嚴令,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顧敏康認為這是三個法律選項中最佳的選擇,「體現『兩制』下香港自行解決社會動亂問題」,是一個負責政府的應有作為,也比較不會引起較大的爭議。

駐軍法第14條可加強執法力量

如果嚴重動亂出現,顧敏康表示,港府還可以採取相對《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較為溫和的措施,即是根據《駐軍法第14條》,香港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顧敏康按現時情況分析,港府可以考慮發出這種請求,由於「香港警察似乎只能執行清場的任務,幾乎難以抓捕那些違法的激進示威者」,認為「不僅令他們可以肆無忌憚地進行『游擊式集會』和搞破壞,而且也令警察面對極大壓力」,港府如果考慮執行《駐軍法第14條》,就可大大加強執法力量。

顧敏康指,實行《駐軍法第14條》是「較溫和」的措施,原因在於第4款規定:「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亦即是「香港法律給予警察多大權力,駐軍人員就可以行使多大權力」,而其中不同的是「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緊急狀態就是為落實一國兩制

顧敏康引述《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顧敏康認為,「這是在運行『兩制』過程中,如果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需要從『一國』角度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對香港進行根本治理的必要手段」,然而以「近日對付元朗、上環等地的暴力示威看,警察還是基本可以控制局面的」。

顧敏康表示,有人擔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後,會與《基本法第5條》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就會被改變,一國兩制就無法繼續;認為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緊急狀態就是為了落實一國兩制」,「是一種法定的『臨時措施』,目的是為了採取法律手段,消除正在危害香港安全的動亂」。「這種臨時措施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因為要將違法犯罪者繩之以法和重整社會秩序」,然而《基本法第18條第4款》沒有明確如何處理犯罪者,「是繼續由律政司檢控和香港法院審判,還是經由特別檢控和法院審理」。顧敏康認為這需要認真探討,但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言,全國法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在香港實施,由香港律政司和法院適用這些法律則似乎不妥。

法律上均有依據解決暴力示威

顧敏康表示,「一旦暴亂消除,就可以宣布緊急狀態結束,『兩制』可以繼續運行至2047年」,然而2047年後,香港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決定權在中央,而不是在香港」。顧敏康認為,「解決暴力示威的手段,在法律上均可找到依據」,但「是否適用這些法律條文,估計還需要平衡香港格局、國家格局和世界格局,要從大局去考慮」,「即便政府尚未決定採取何種法律行動,也應該將有關法律條文的內容清晰地告知香港市民,尤其是告訴那些暴力示威者」。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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