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釋法宣誓只有一次要莊重進行

2016-11-07 11:41:47
秦楚天

香港輕新聞編輯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與今早解釋基本法。(圖片來源:TVB截圖)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與今早解釋基本法。(圖片來源:TVB截圖)

【香港輕新聞】今日(7日)上午十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解釋人大對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人大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且只會在重大事件上釋法。而香港立法會在宣誓中出現的爭議,證明香港法制在落實基本法時存在漏洞,因此中央有必要修改完善。

宣誓只有一次機會必須莊重進行

人大釋法內容,重點是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及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李飛指違背基本法的行為沒依法處理

李飛解釋,香港基本法涉及憲制以及效忠的問題。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要求與條件。他強調香港存在立法會侯任議員,違背基本法的行為,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表示不相信骨子里相信港獨的人會擁護與效忠,也批評了立法會中為港獨辯護之人。

李飛還提到昨晚的遊行,批評煽動事件的人,是在公然威脅香港穩定祖國統一。

相信香港能按照人大常委解釋執行

提及如何保證特區落實執行一百零四條與人大釋法,以及已經宣誓的人如果拒絕執行釋法,是否涉及效忠問題,李飛解釋,人大常委只有在面對重大問題時才會釋法,本次第五次釋法,無論關於補選長官任期問題,還是法制問題,一經釋法,相信香港政權機構能按照人大常委解釋執行。

他同時提到,本次引發宣誓過程中的爭議,香港法制在落實基本法一百零四條時,存在漏洞,也有法定職責人員在執行相關政策時沒有有效執行,因此李飛希望修改完善法律已解決問題。

李飛續指,香港法制,擁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終審權,人大常委從來支持;但權力都是基於基本法賦予的範疇,不存在逾越基本法行使權力的可能。人大常委有權及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為香港司法給予幫助。

 

釋法內容全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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