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合理 惟須不具追溯力及在港公開審訊

2020-06-02 12:10:24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香港律師會會刊網頁圖片

【香港輕新聞】已退休的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6月2日分別於《明報》及《南華早報》撰文表示,香港一直未能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更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可以立法,因而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惟癥結在於法例的實際內容,建議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並在香港公開公正進行審訊。

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可以理解和合理

已退休的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6月2日分別於《明報》《南華早報》撰文表示,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制定涵蓋7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的憲政責任,在過去23年間,僅嘗試一次立法,然而未有成功,認為在未來多年都會立法無望,更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可以立法。在香港過去數香港發生的事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而問題的癥結,在於擬議法例的實際內容。

建議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在港公開審訊

李國能指,由於港區國安法草案細節尚未公開,以其理解國安法的設計着意於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為求達到此目的,國安法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此目標必須全面反映在擬議法例當中;李國能建議,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而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其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而被告亦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調查權亦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而檢控的決定應依據香港的《檢控守則》,尤其是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

禁止持外國護照法官處理理由不充分

李國能認為,有人提出禁止持外國護照法官處理有關國安案件並無充分理由,因為這種要求或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由於法官根據其司法與專業才能接受遴選,並在獨立委員會推薦下由行政長官任命。在法官委任後,會根據《基本法》及香港法例規定,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畏無私地主持正義,而法官履行此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外國護照影響,兩者並無牴觸或不會被視為牴觸,類似觀點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亦曾表達。

李國能舉例稱,在香港回歸之後,此類法官已處理過一些敏感案件,例如關於侮辱國旗或區旗刑事化的法例是否合憲的案件,以及涉及國家豁免原則的「剛果案」等,其時亦無人曾提出這些法官應被取消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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