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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26歲周敏報稱記者,控罪指他在今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當中包括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而他並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據了解,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半,當時被告正於西灣河港鐵站內拍攝,期間遭警員截停。有警員在他的背包找到催淚彈、海綿彈及橡膠子彈彈殼及已碎的手擲式催淚彈。當時他曾聲稱用作化驗,警方即場拘捕他。
案件19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他被控以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名,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以1000元現金保釋及到警署報到,惟遭裁判官拒絕。案件押至下年1月14日再訊,等候法律文件及檢驗彈殻。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倫智偉於8月時曾將一枚催淚彈殼交還警方,但被警員指是違法及不適當。當時,本身是大律師的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表示,市民應由警方自行處理彈殼,否則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並指警方有責任解釋清楚市民適當處理彈殼的方法,以免市民誤墮刑事陷阱。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彈藥除了槍械使用的彈藥、榴彈、炸彈、射彈、子彈,還包括任何彈殼或槍彈殼,任何人干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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