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庭內拍照唐琳玲判監7日罰訟費19.7萬元

2018-06-04 14:42:32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唐琳玲庭內拍攝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7日及需向律政司支付19.7萬元訟費。

 

 

 

【香港輕新聞】持香港身份證內地女子唐琳玲,在高院審訊「佔旺案」時涉嫌在法庭內拍照,高院法官今日(4日)裁定唐琳玲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她入獄7日。她聞判後只是低頭,當法官再判唐需付懲罰性訟費予律政司時,唐出言反駁,不認為自己需付訟費,指自己在罪成前已遭收押,認為自己反應該獲得賠償。

法官:拍攝那些照片非常昂貴

控罪指:唐琳玲於上月23日上午10時05分至10時49分期間,在高等法院大樓第28號法庭內拍照,干擾了司法程序,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官除了將唐琳玲判監7日外,也判唐女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197,260港元,法官指拍攝那些照片確非常昂貴。唐回應表示「是」,法官着唐下次有智慧(wise)些。由於唐琳玲於上周二(5月29日)被警方拘捕後,至今已還押6日,故估計她只需服刑至明天(5日)便可出獄。法官指,在上訴期完結後,會把涉案電話歸還予唐,涉案相片也會遭删除。法官又指,感謝大律師艾勤賢為她提供協助。

唐琳玲堅持無犯任何刑事罪

唐女在庭上指自己留心聽判決,覺得法官裁決非常客觀公正,她尊重法官裁決,但她又指內地的刑事法律跟香港不同。她雖承認當時確有拍照,但又稱在檢控方的人證物證中發現非法證據。此時法官打斷唐女說話,指現已作判決,若錯誤可向上訴庭上訴。唐則強調自己並無意圖干擾審訊,並指自己沒干犯任何刑事罪。法官則指他接納唐確無意圖干擾審訊,且接納唐在自辯時曾就事件道歉,法官認為該些均是對唐有利,惟因唐指自己無犯任何刑事罪,故認為她應沒其他求情說話。

高院過往沒有同類案件的案例

法官於判刑時表示香港過往並沒有因在高院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例,必須有阻嚇作用。法官又指近日有關在法院拍照的事,對於高院來說已構成一個問題,特別是在刑事審訊當中,因為當中涉及到有陪審團的關係,如陪審團審訊時有人在法庭拍照,會令陪審團感到擔心,法庭有責任保護陪審團,不過本案並不涉及陪審團。

英國曾有同類案例判監12個月

法官指因需處理本案暫停了原本藐視法庭案的審訊,造成的干擾相對顯著且廣泛。而且證據又指有照片已上載答辯人的微信帳號,雖無證據顯示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亦不能排除相關風險。不過法官接納唐有顯露少許悔意且曾向法庭道歉,法官亦認為唐可能只想向朋友炫耀親身到香港法庭旁聽才拍照,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判入獄是必須,故判唐入獄7天。不過法官表明在英國曾有庭內非法拍照案例判監12個月,故如有更嚴重情況,其刑期會更重。

能通過內地司法考試記憶力不可能差

法官亦拒絕接納唐的證供指忘記了拍照的事,因為拍照與她作供只相距一星期,以唐的學歷且曾通過內地司法考試,記憶力不可能這麼差。法官雖接納唐確是來港學習,且接納她並非有意干擾司法程序進行,但她兩度拍照時,正準備開庭及開始休庭,拍照行為實際上已妨礙司法過程和公正,故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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