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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六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上周(23日)致函港府及內地當局,關注本港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和煽動罪,按照《基本法》香港必須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信中指本港法例第 575 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過闊,如條例把「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卻未排除因宣揚、抗議、異見或工業行動等行為,認為有關條文與聯合國安理會1566號決議的核心精神相背。
特別報告員指,本港法例定義中的「恐怖主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行為」,須僅以打擊恐怖主義為目標,一旦定義過闊,或導致侵犯人權,敦促港府修訂條例,將「恐怖主義行為」定義要與聯合國一致;另外亦對本港「煽動性言論」的定義表達極度關注,指其定義過闊或限制市民合法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強調,若香港要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亦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信件要求特區政府解釋及回應,《反恐條例》及「煽動罪」如何能夠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符、當局有否引用相關法例,檢控香港的示威抗議行為、以及《基本法》23條立法如何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發言人指已收到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函件,將會研究信件內容,稍後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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