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為丁屋政策劃界郭卓堅及鄉事派都話贏

2019-04-08 14:09:43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丁屋政策雖然部分勝訴,仍考慮就敗訴部分進行上訴。

 

 

【香港輕新聞】自港英政府於1972年前推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又稱丁屋政策)後,有數以萬計的丁屋落成,「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申請人)在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高等法院今日(8日)頒下書面判決,申請人挑戰丁屋政策部分勝訴。

原告指人權法生效後丁屋政策違憲

申請人入稟要求法庭宣布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決定全屬違憲。政府和新界鄉議局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高等法院去年聽取三方的陳詞後,押後至今日頒書面判決。

法官裁決免費建屋牌照建屋才受保障

法官周家明今早頒布裁決,裁定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形式建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但以其餘2種形式建屋,不受《基本法》保障。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內就法庭應頒發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詞,由於案件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也影響到政府土地政策,並可能會上訴到上訴庭,故下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政府認為即使政策歧視女性亦無違憲

原告方於去年12月的聆訊指,自1972年實施的丁屋政策是殖民地政府實施的臨時性管治政策,旨在回應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但政策從來不受法例保障。政府與鄉議局均認為,丁權是《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政策歧視女性亦無違憲。

法官指無需在本案詳細考慮歧視女性

就丁屋政策歧視女性一點,周官直言答辯方不能使男、女原居民的差別待遇變得合理,政府和鄉議局都無提出異議,而政府一方更承認若丁屋政策不獲豁免於《性別歧視條例》外,政策將會違憲。有見於此,周官認為無需在本案詳細考慮此點。

鄉議局代表律師林國昌形容整體上唔差

郭卓堅雖獲裁定部份勝訴,但由於現時大部份丁屋均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裁決不影響原居民丁權,鄉議局代表律師林國昌對裁決表示欣慰,形容鄉議局在今次官司在實質上算是勝訴,並形容「整體上唔差」,因法庭裁定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建屋,屬傳統合法權益。鄉議局將於今午開會商議本案裁決。郭卓堅則對裁決表示部份滿意,但不如預期,他將會就「免費建屋牌照」是合法傳統權益一點提出上訴。

過去免費建屋牌照佔其中約67%

判決書透露,申請興建丁屋有3種途徑,包括私人協議批地、免費建屋牌照和換地,自1972年丁屋政策推出到去年6月為止,完成或獲批的申請共42,678宗,私人協約批地丁屋佔其中25%,有10,763宗,免費建屋牌照佔其中約67%,有28,305宗,換地佔其中約8%,有3610宗。

劉業強認為不公平會據理力爭

鄉議局就裁決召開特別大會,商討丁權司法覆核案的裁決。會後,主席劉業強說,歡迎裁決確立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的傳統權益,但對法庭裁定「私人協約批地」及「土地交換」建丁屋不屬《基本法》保障的傳統權益,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指過去十年,這兩種模式的丁屋只佔申請約一成四。劉業強說部分土地問題是歷史留下,他們認為不公平,會據理力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在1972年實施

丁屋政策的正式名稱是「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源於港英政府在1972年實行的措施。按此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之內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稱丁屋。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若申請人本身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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