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旁聽成「觀光活動」?內地遊客寫埋攻略教影相

2018-05-25 18:38:44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最近,法庭內拍照的事件頻頻發生,引起社會關注。事實上,過去有不少內地旅遊網站將香港法院列作觀光景點,有人更寫下「遊記」分享在法庭旁聽的經歷,甚至把庭內拍攝的照片放上網,涉嫌觸犯香港法例。

圖片翻攝自:「香港高等法院旁聽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本周三(23日),一名自稱是中國人的女子唐琳玲,在佔旺藐視法庭案件審訊期間拍攝照片,她事後揚言「我喜歡拍照便拍照」,拒絕向法官解釋,並指是小事一宗,法官隨即沒收她的手機。該名女子多次重覆自己是以公眾身份來聽審,又認為庭內所有的事情應該「透明」。

高等法院被列為觀光景點

然而,在網上搜尋「香港高等法院」關鍵字,可以發現不少內地旅遊網站把高等法院列作觀光景點,雖然大多旅客只是經過、在外拍照留念,但翻查資料,可以發現亦有不少遊客曾經入內旁聽,甚至拍照。

圖片翻攝自:內地旅遊網「窮游er」

圖片翻攝自:內地旅遊網「攜程」

圖片翻攝自:內地旅遊網「馬蜂窩」

旅客寫遊記分享旁聽心得

近日,一篇名為「香港高等法院旁聽是一種怎樣的體驗」的文章於網上廣傳,並另附有一篇「我のHK法院旁聽記」的文章,內容誤指「開庭前可以在法庭內拍照」。

作者於文章開首提供各法院審訊時間網站,並指「大家以後也有興趣旁聽的可以先查一下」,其後,作者張貼了多張在高院範圍內拍攝的照片,包括等候作證、穿上警員制服男子。

作者表示,審訊在延遲半小時後還沒開始,「其實裡面已經坐著控辯雙方的律師了,但不知道為什麼遲遲不開庭」,又拍攝庭內審理該案的律師。文章亦詳細列出抽選陪審團的情況,作者最後在休庭時離開,又言「總算看清了,電視劇都是騙人的,那些激情辯論全是假的」。

不少網民留言指,對於在法庭內旁聽感到興趣,「好激動啊,蠢蠢欲動了我」,亦有人提醒旁聽要注意言行,「勸大家別進去了,我有個朋友說那不是普通地方,會因做錯了少少行為被告藐視法庭」。

圖片翻攝自:「我のHK法院旁聽記」

而在同一個討論區,另一篇名為「橋底辣蟹、高等法院聆聽、海怡工貿實用攻略!」遊記,作者亦是誤指旁聽者在開庭前可於法庭內拍照,「法官進來開始審案一定不可以照相和錄音,在沒開庭前如果你稍微低調點照幾張目前沒有被禁止!但是不要拿著相機大拍特拍的」。

在這篇遊記中,可以看到法官及大律師的容貌,作者更「指導」其他網民如何偷拍,「帶假髮的那個是我隔著玻璃在外面拍的,還是提醒大家,為了後面番友也能有這福利,有興趣去的一定要低調啊!不然以後禁止了就糟了」。

圖片翻攝自:「橋底辣蟹、高等法院聆聽、海怡工貿實用攻略!」

至於在內地百度「tvb吧」一篇《五一假期香港高等法院聽審記錄》作者指,自己在2016年五一假期去香港旅行,在法庭大樓內拍下照片,包括休庭時其他人在法院大樓椅子休息的照片。

在文章中有網友詢問,庭審時候是否不可以拍攝,會否沒收手機時,他回應指,「不敢啊,寫著不准攝影,何況當時正對著陪審團,手機稍微高一些就恐怕被看見。過低的話什麼都拍不到」。

圖片翻攝自:《五一假期香港高等法院聽審記錄》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7條列明「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 (a)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 (b) 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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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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