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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防法第一條規定: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從法律的效果與目的來說,民防編組在我國的定位就是「自衛自救」、「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其本質與「民兵」,甚至是自衛作戰八竿子打不上關係。
如果以金馬自衛隊來作例證,至少自衛隊是戰時依據戰地政務制度下臨時編組的權宜措施,因此政府也訂定了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用以補償過去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參加自衛隊保鄉衛國而未領取待遇之勞蹟。
民兵、民防、民團、鄉勇這些都是看起來相似,但是極其容易混淆的觀念,所以我一直在思考,政治人互忽然丟出來「全民民防」的語意,究竟是哪一個?
如果是想要以類似瑞典的民防概念,來建立台灣全民抵抗侵略或是戰爭的集體意識,那就應該更清楚的表達,這是屬於心理或精神動員的部分,然後再闡述這樣瑞典式的民防架構會對戰爭產生何種影響,不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結果,都應該充分討論,而不是一昧套用冷戰時期歐洲某一國家的生存環境來應對現在的台灣。
要驗證這樣的民防體系是否能運作,其實也很簡單,下次有天災時,請國軍退出防災體系,由內政部直接發動民防擔任疏散、警戒、救援甚至是善後的工作。如果一般災難都做不好,我不相信戰時也能做好。
民防如果同時具備服務與作戰的性質,那麼平常就必須持續演練。
至於民防軍事訓練,則是其中最簡單的部分,請將自衛用槍枝彈藥配發到每個納編的民防編組人員手中,既然已經是民防了,考慮槍枝管制就未免太小氣。一旦戰時動員,民兵視同軍人接受軍法管轄……這也只是一道命令的事情。
民防在常態下是規內政部管轄,而不是國防部。預算也來自各縣市編列,這樣一來各縣市首長就會有一支自己的合法武裝力量,可以在緊急狀態下視需要保護自己轄區的人民。
另外一個比較容易引人擔憂的問題是,不同民防組織因為地區指揮體系與命令管道的差異,如果彼此之間發生衝突時,是由誰介入接管,還是讓他們各自火拼決勝負?槍枝彈藥都在手上時,到時候是應付解放軍還是壓制自己人?
那我們未來的民防編組究竟是憲法律定的兵役"義務",還是政府編定法定預算所雇用的鄉勇? 民防究竟是一種全民義務、勞動服務還是一種社團活動?如果說不清楚這些問題,而只是以"全民抵抗"作為號召,恐怕帶來的問題會比解決的問題多更多。
至於以美國民兵為例,恐怕他們不知道,美國是先有民兵才有美國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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