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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是在今年10月4日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在翌日零晨時份生效,其做法引發爭議,及後引發多個司法覆核申請。高等法院於11月18日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部份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本身,亦有超乎需要的限制,其條文本身亦屬違憲,頒令《禁蒙面法》無效,惟法院暫緩執行裁決,以待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於11月 27 日批出短期臨時暫緩執行令至12 月 10 日。
上訴庭於12月10日頒下判詞,拒絕政府就裁決提出的「暫時有效令」或「暫緩執行令」申請,《禁蒙面法》將正式失效。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判詞指,政府一方未能說服法庭,政府要必須繼續引用《緊急法》及相關部份的《禁蒙面規例》,應付香港的治安問題,故拒絕有關申請。
判詞強調,是次裁決不可被視為鼓勵或赦免任何因蒙面而以《禁蒙面法》所拘捕人士;而原訟庭《禁蒙面法》裁定,案件仍等候上訴,如有人在此期間內,因蒙面而以《禁蒙面法》拘捕,一旦政府上訴成功,面對因觸犯《禁蒙面法》所帶來的後果。政府就此法例上訴的案件已排期在明年1月9日開審。
【案件編號:CACV 541/2019、 CACV 54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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