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區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2021-05-21 11:25:55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2105212政府新聞網圖片

涉及區議員宣誓安排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上周於立法會大會通過,政府於21日將條例刊憲正式生效。《條例》規定區議員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民政事務局局長將獲授權出任監誓人。

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重要一步

涉及區議員宣誓安排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上周於立法會大會通過,特首林鄭月娥20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條例》,並於今日(21日)刊憲公布,正式生效。

2105211政府新聞網圖片

林鄭月娥指,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明日正式刊憲生效的《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準,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有助於「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林鄭月娥表示,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條例》完善《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政府表示,《條例》清晰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律政司長可隨時提出法律程序

《條例》規定區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民政事務局局長將獲授權出任監誓人。《條例》列明,律政司司長可以以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律政司可於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法庭一旦裁定某議員某日開始失去議員資格,則由該日起不再享有任何相應待遇,包括薪津等。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1-05-21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