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陳景祥:大夫無私交

2021-07-14 11:08:19
陳景祥

在傳媒界工作逾30年,曾任職通訊社、電台、報章、網絡媒體,有豐富的編採和管理經驗。曾任教樹仁學院,及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班課程。

2107141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左)、入境處處長區嘉宏(中)及海關關長鄧以海(右)(香港政府圖片)

3名高官早前出席商人晚宴,因違反限聚令而遭票控。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3名官員已承擔法律後果並公開致歉,希望事件可告一段落。政務司長李家超在另一個訪問中被問及此事時稱,3名官員在事件中汲取了很大教訓,相信他們會經一事長一智。

高官接受款待和宴請而引起社會議論紛紛,早有前科,政府每次都說汲取了教訓,要避免重蹈覆轍,但類似事件仍時有發生。

官員出席私人宴請事屬敏感,容易引起各種猜測、聯想,可免則免。《春秋》有云「大夫無私交」,官職高的人要公私分明,避免瓜田李下,應該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務上,盡量減少涉及私人交情的往來。春秋時代的晏子是大政治家,有一天齊景公半夜帶了酒食樂隊到他家,想跟晏子飲酒作樂,晏子問道:是否有朝中大事?齊景公道明來意,晏子說道:「陪君王吃喝玩樂有專人伺候,恕不奉陪了。」王權年代尚且有大臣拒絕陪君主吃喝的「勇氣」,現代社會政府高官又何須與商人應酬飲宴,浪費高官的寶貴時間!

主動交代「三官晚宴」有三大作用

很明顯,公眾關注3名高官與商人晚宴,焦點不在違反限聚令與否,這只是「低級錯誤」,問題關鍵,是為何會有這樣一場私人飯局,是有公務商議?還是純私人聚會?如果是私人活動,為何可以一次過請了一名保安局副局長、兩名來自紀律部隊的首長出席?政府高層不應刻意把事件低調淡化,為免引起公眾揣測,政府理應主動提供更多詳情、提高透明度,以釋公眾疑團。主動交代,不是為了滿足大眾好奇心,而是有實際且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港區國安法》出台之後,香港受到西方國家制裁、封殺,港人都在觀望政府如何應對,而下半年開始先後有3場重要選舉,本地政局仍充滿着各種不明朗因素;此其時也,政府必須爭取民意支持,逐步改善形象,而維持官場的信譽和形象,對爭取市民支持極為重要,涉及高層官員的各種揣測,政府又怎可以輕輕帶過?在內外交困的時期,我們對官員的要求理應更高、更嚴。

第二,香港逐步融入大灣區,成為華南地區一員,香港的角色和作用仍需一段時間探索,跟大灣區內各城市如何融合「打成一片」,也須不斷學習;在這個過程中,香港必須彰顯一直以來的優勢,如法治廉潔、行政效率等,發揮我們的特殊作用。對高級官員,香港必須表現出最嚴格、最透明和最問責的要求,務求能夠向大灣區各城市作示範,展現香港的「優良管治」。

第三,對高層官員有更高要求,是任何政府達到良政善治的基礎,藉這次三高官赴私人宴,政府向公眾開誠布公,進一步把標準定得更清晰、更嚴謹,避免一而再地出現這種影響政府形象的行為,對香港肯定是好事。

內地對官商交往 也有明確嚴謹規定

「大夫無私交」的另一註腳,是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參加2013年3月全國人大江蘇代表團審議時說的如下一段話:「面對紛繁的物質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劃出公私分明的界限。」(註1)今時今日,港官要多體會領導人的「講話精神」,內地對官員與商人交往,也開始有明確而嚴謹的規定。

中國歷史上貪官多,歷朝官場貪腐的事例多不勝數,然而也有例外,如清道光十八年林則徐被任命為欽差大臣,前赴廣東禁煙,他離京赴任時發布的第一道公文與禁煙無關,而是公開申明拒絕一切接待和盛宴:「所有尖宿公館,只用家常飯菜,不必務辦整桌酒席,尤不得用燕窩燒烤,以節糜費。此非客氣,切勿故違。」

內地近年的反貪腐雷厲風行,官方也特別強調官商交往應防止利益衝突:「官商間關係是良性互動還是消極牽制甚至是權錢交易,關乎政治生態與市場環境,更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具體而言,官與商交往應謹遵以下4項原則(註2):

公開透明原則:讓官商交往在陽光下公開進行,以公開促公正。

履職需要原則:準確劃分公事與私事的界限,官商交往必須以履行公共職責為前提,是出於履行職責和公務的需要。

必要原則:官商交往所商談的事項是工作必要和必須的,應將交往的程度和次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防止利益衝突原則:官商交往要保證完全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

內地近年致力規管官商交往,外國亦然。日本在2002年制定了《防止參與官制談合行為法》,針對官員參與商界的競投而從中獲得好處之情况;英國2011年頒布的《反賄賂法》,規定任何與英國有密切關係的高級官員,如同意或默許涉及賄賂行為的,將會以相同的罪名起訴。

《誠信指南》條文在 為何官場未貫徹?

至於香港,廉政公署的《與公職人員往來的誠信防貪指南》,對規管公職人員誠信的法例和規例有詳細介紹,其中第3章關於「與公職人員進行事務往來時的誠信操守及防貪措施」中,列明了涉及「款待」的規定(3.1.6),包括「應避免向該部門/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可被視為過度(奢華或頻密)或不合宜的款待(例如夜總會消遣)」、「應盡量只在與公職人員的正規聯絡場合中才提供款待」。條文俱在,是否應該藉三高官接受宴請一事,再次檢視條文的執行落實是否仍有漏洞,為何在官場中仍未能貫徹推行?

香港高官人工高,出身公務員系統的問責官員更可享長俸,生活無憂,他們完全有條件做到「大夫無私交」。公餘時間,高官是否應該更多和家人朋友共聚?私人,尤其跟商人富豪的私宴,應可免則免,甚至完全謝絕。

 

註1:謝啟東:〈習近平「官商不要勾肩搭背」告誡誰〉,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3年3月11日(bit.ly/3xACA9b)

註2:見陳正云、趙武安:〈官商交往應防止利益衝突 劃出交往的「紅線」〉,正義網,《檢察日報》,2015年3月3日(bit.ly/3kelERQ)

 

原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發佈於 博評
By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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