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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最近美軍大量艦艇以不同編隊,會師南海周邊海域實施操演;其中航艦編隊曾經在巡航進入南海時,刻意捨經常使用進出南海之海峽國際航道(註:指巴士海峽)不用,反而是穿越菲律賓群島海域中,國際航運活動相當密集之水道,換言之,亦就是位於菲律賓群島海域內多個海峽,因此引起各方臆測,但真實原因究竟為何?
在探討整個問題之前,先要讓各位讀者理解海峽在地理上所具備定義與特徵;首先要理解海峽是連接兩個不同開闊水域,幅員與寬度相對較為狹窄之水道,其次就是前述不同水域之法律定位,換言之就是海峽與沿岸國間之法理關係,就能夠決定該海峽基本性質,最後就要提醒海峽是天然形成之地形地貌,而不是透過人工開鑿所建構之航運交通航道。
因此依據地理形勢來說,海峽可以是不同大陸之間所構成海峽,抑或是大陸與其附屬島嶼之間所形成海峽,最後就還要加上不同島嶼中間所存在之海峽。但若是從海峽與沿岸國間之法理關係切入加以分類,就可以分為內海海峽(inland strait)、領海海峽(territorial strait)以及非領海海峽(non-territorial strait)三類。
基本上內海海峽水域是完全位於沿海國領海基線之內,因此其水域所具法理性質就是毫無疑義之內水;沿海國可拒絕他國船舶通過該水域,而外籍船舶未經許可亦不得駛入。從另個方面來說,非領海海峽則是寬度超過海峽兩側沿岸國領海寬度總和之海峽,因此在兩側沿岸國領海以內部分屬於領海,是用於領海制度之通航規範,而其餘部分則依海域性質,分別適用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甚或是公海之航行規範,外籍船舶通航基本上應不受限制。
至於由海峽兩側沿岸國領海海域所覆蓋之領海海峽,則是基本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第2款以及第39條所規範之過境通行(transit passage)制度,保障外籍船舶與航空器行使航行與飛越自由權利。過境通行與航經他國領海時所依據之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在本質上是有所差異,其中最大差別就是在於外籍航空器能否獲得飛越自由法理權利。
當然領海海峽亦存在兩種例外情況,其中死巷例外海峽(dead end strait exception)由於是由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通往沿岸國領海,因此適用於無害通過制;而莫西拿模式例外海峽(Messina Exceptions)雖然兩側都是通往公海與專屬經濟海域,但在海峽內對船舶適用無害通過制,但卻不容許外籍航空器飛越;此因在海峽沿岸島嶼面向開闊海域另一側,具有航行與水文特徵同樣便利之航道,所以在該海域航道可自由航行與飛越,所以才會對海峽內航空器飛越自由加以限制。
不過就菲律賓來說,在地理上其群島水域內共有巴布延海峽(Babuyan Channel)、(Balintang Channel)、巴林塘海峽(Balabac Strait)、巴西蘭海峽(Basilan Strait)、布里亞斯水道(Burias Pass)、卡尼高海峽(Canigao Channel)、宿霧海峽(Cebu Strait)、吉馬拉斯海峽(Guimaras Strait)、伊洛伊洛海峽(Iloilo Strait)、金陀托羅海峽(Jintotolo Channel)、利納帕坎海峽(Linapacan Strait)、呂宋海峽(Luzon Strait)、馬奎達海峽(Maqueda Channel)、民都洛海峽(Mindoro Strait)、波利略海峽(Polillo Strait)、聖貝納迪諾海峽(San Bernardino Strait)、聖華尼科海峽(San Juanico Strait)、蘇里高海峽(Surigao Strait)、塔布拉斯海峽(Tablas Strait)、塔尼翁海峽(Tañon Strait)、(Tapiantana Channel)、蒂考海峽(Ticao Pass)以及佛德島水道(Verde Island Passage)等多個主要海峽與水道,還有更多不計其數連接主要島嶼與離島之水道,再加上緊鄰菲國國土南端蘇祿群島與婆羅洲間之西布圖海峽(Sibutu Passage),許多國際航運在此等海域穿梭不斷,海上過境活動相當密集。
但依據法理來說,菲律賓在其1987年最新修訂憲法版本中,並未對內水水域(internal waters)以及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有所區分,但日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制定過程中以及最終條款,卻對前述兩者提出明確區分差別。菲律賓國會在2009年以「修訂菲律賓共和國第3046號法案並經第5446號法案修訂後之特定條款,期以界定菲律賓群島基線以及其他目的之法案」(an Act to Amend Certain Provisions of Republic Act No. 3046, as Amended by Republic Act No. 5446, to define the Archipelagic Baseline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for Other Purposes.)為名之菲律賓共和國第9522號法案(Republic Act 9522),其實亦未曾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定義其群島基線內側水域,究竟是群島水域抑或是內水水域。
更重要的是菲律賓從未明確地界定出其領海寬度,此項界定領海寬度將涉及在取得國際法上群島國法理地位時,指定通過其群島國水域通航航道之重要基礎,並且菲律賓若是要據此指定穿越其群島國水域通航航道,其亦須向國際海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提報其構想;所以講得更明白些,目前穿越菲律賓共和國所劃設之群島國水域各個海峽,其實就法理而言,根本就是處於法規空白定義不明狀態。
因此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3條《群島海道通過權》第12款「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if an archipelagic State does not designate sea lanes or air routes, the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may be exercised through the routes normally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所以就軍艦通過菲國群島海域來說,基本上就存在者各自解釋空間,因為究竟何者是正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能夠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根本就沒有普世標準可言。
其實回溯戰史,在菲律賓群島海域曾經發生過多次海戰,軍事艦艇借道通過至南海或是太平洋海域進行軍事作戰更是稀鬆平常,而美國航艦編隊穿越其間亦是家常便飯。艦艇出沒於兵家必經之途,用兵練兵熟悉戰場實施機動演練,更是平時戰場經營重要環節,因此確實不必太過驚訝。魯莽提出過多政治解讀,任意牽扯軍事意涵,認為美軍航艦編隊穿越菲律賓群島海域特定海峽進入南海,其用意是要規避共軍在南海所建構戰場環境偵察體系,恐怕更是無中生有。
但最後還是要指出,菲律賓政治人物對於不同國家軍艦進出其群島海域,其實還是會抱持著雙重標準;2019年8月菲律賓國會參議員克里斯多福.吳(Christopher Lawrence “Bong” Tesoro Go)就針對解放軍軍艦穿越西布圖海峽附近菲國「領海」,認為應當先獲得菲國允許;而當時菲國外交部長洛欽(Teodoro Locsin Jr)還因此對北京遞送外交抗議照會,並且總統府發言人帕內洛(Salvador Panelo)更是加碼跟進,公開指控解放軍軍艦航行穿越菲國專屬經濟海域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結果北京立即還以顏色,不但發表公開說明指出菲國政治人物,甚至連西布圖海峽之法理地位,究竟是其領海、專屬經濟海域抑或是群島海域都搞不清楚;更是完全不明白菲律賓本身就沒有任何國內法條,要求外籍艦船在通過其群島國基線內側水域時,必須先行獲得准許之相關條款。所以吾人對於未來解放軍軍艦穿越航經前述菲律賓群島海域各個水道與海峽,就目前菲律賓本身所掌握之法理基礎來說,基本上是法理官司不會輸,但是政治叫陣不會停。
至於美國海軍艦艇穿梭其群島海域,馬尼拉原則上根本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絕對不會提出任何異議。只要美軍艦艇不要再上演像是2013年1月17日掃雷艦捍衛者號(USS Guardian, MCM-5)在蘇祿海觸礁擱淺,最後不但是被迫報廢除役,還要賠償菲律賓環境汙染損失之難堪戲碼,雙方應當是不會對於穿越菲律賓群島海域有所爭議,此種政治現實在短期內亦無可能產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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