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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9日就非營利學生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向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提出的集體訴訟進行判決,裁定兩間大學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的種族背景的平權措施屬於違憲。
訴訟案由2022年10月31日開審,SFFA指控兩間大學以「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手段招生,依據種族或性別等因素,為少數和弱勢群體提供優待而達致權利平等,但同時令平均成績較高的亞裔學生受較差對待,是違反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的歧視行為。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判辭中表示,雖然大學的做法是出於善意,但在收生時考慮申請人的膚色已經屬於種族歧視,美國的憲法歷史不會容忍這種選擇。法院同時裁定,大學仍然可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對種族如何影響自己生活的討論」,例如透過歧視或鼓勵等等。
這次判決成功推翻2003年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的先例案件,最高法院當時裁定,學校為促進種族多元化而以種族作招生的考慮因素並不等同種族配額的違憲行為。最高法院亦於過去20年兩次裁定支持先例,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
哈佛大學發表回應聲明,堅決表示多元性和差異對學術卓越至關重要,並將於未來決定如何依據法院的新先例維護大學的基本價值觀。
美國總統拜登回應表示,強烈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裁決,是背棄了數十年來的先例,認為大學不應該放棄確保多元學生群體能反映整個美國的承諾。
司法部長加蘭表示,司法部和教育部在未來幾星期將合作提供資源,以協助學院和大學在收生時符合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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