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李波「偷渡」犯法嗎?

2016-03-01 18:07:23
倪一祥

香港輕新聞編輯

李波承認「偷渡」,可能並無觸犯《出入境條例》。 李波承認「偷渡」,但可能並無觸犯《出入境條例》。

【香港輕新聞】李波親口承認自己偷渡回內地,究竟是否犯法?聲稱放棄居英權,又是否能令英國不沾手今次事件?

據宋衛德律師指出,香港法律是沒有「非法出境」罪名,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沒有因任何原因被執法部門通緝,理論上可以用任何方式離開香港而不觸犯《出入境條例》,但如用陸路離開,而不經正常出入境管制站,就有可能觸犯擅闖邊境禁區罪名,如從海路離開就必須向海事處填報資料,否則就觸犯海事條例。至於回港,只要你是香港永久居民,就受到基本法第31條保障,可以自由返回香港,就算入境處發現你沒有出境紀錄,也不能阻止你返回香港,至於是否調查你離境的途徑,就看入境處如何處理,反正不會觸犯《出入境條例》,只可能觸犯其他相關法例。

基本法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

根據基本法第31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出入境條例》只訂明有出入境管制站,但無規定市民一定要經管制站離境。但外國旅客則不受基本法保護,外國旅客入境香港時需受到管制,要遵守入境時入境處的條件,其中一條就係一定要經由入境處管制的口岸出境,所以不辦理出境手續及唔經正式口岸出境是犯法,但不是觸犯「非法出境」罪,只是犯咗《出入境條例》第41章, 違反逗留條件。

英國公民國籍放棄後,可隨時申請恢復。 放棄英國公民國籍後,可隨時申請恢復。

放棄英籍後隨時可申請恢復

至於放棄居英權的問題,據法律界人士指出,居英權分成兩個階段,若只持有「英國國籍證書」,未行使權利申請英國公民護照,持有人是可向英國內政部申請放棄該國籍證書,自然無法再申請英國公民護照,但如果持有人已經領取了英國公民護照,他就是英國公民身份,無論交回護照、或不續領護照,甚至向英國內政部申請脫離英籍,不論何年何日,只要他再向英國內政部提出申請,都可恢復原來英國公民國籍,取消與否並無實際意義。

正因為如此,英國外交部發言人在聲明表示,「李波持有英國護照,因此我們隨時凖備向他和他的家人提供領事協助。」他說,「儘管英方已向中國政府提出正式請求,希望派領事官員探望李波,但是我們的請求沒有獲得批准。」這位發言人指出,「由於還沒有對李波進行領事探望,我們無法直接與他討論領事協助問題。」

By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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