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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應經由終審法院提請。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回歸以來,人大常委四度釋法,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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