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百科】人大四次釋法 《憲法》《基本法》相關條款

2016-11-02 15:36:26
張心怡

香港輕新聞編輯

新聞百科(釋法)

【香港輕新聞】中央計劃就青年新政議員宣誓事件,在香港司法系統有裁決前,由人大對《基本法》進行釋法。雖然今次並非人大第一次主動出擊,但仍引起不少爭議,反對聲音指《基本法》第158條規定,香港終審法院擁有提請權,支持方則引述舊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指人大釋法權「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應經由終審法院提請。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回歸以來,人大常委四度釋法,

  • 1999年港人內地生子女居港權案件,特區政府不服法院判決,提請人大釋法。當時就引發不小爭議,指《基本法》上述條文並未賦予政府權力提請釋法,而政府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二款,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此等憲制權力及職能向行政長官委以職責,如他在行使該等權力及職能的過程中遇到困難,須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2004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案,香港終審法院及政府均未提請釋法,中央政府直接告知港府人大常委的釋法決定。關於人大是否可主動釋法,政府曾在立法會上解釋指,1999年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案中,終審法院指出,人大常委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而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不受「終審法院提請」的限制,有關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

《憲法》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解釋法律﹔

  • 2005年董建華辭去行政長官職位後,新行政長官任期案,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釋法。
  • 2011年剛果外交豁免案,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By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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