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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林鄭月娥及丈夫林兆波及兩名兒子在回歸前,透過居英權計劃取得英國國籍,林鄭月娥本人在2007年出任發展局長時,已經放棄英籍,目前持有中國國籍。不過林兆波及兩名兒子目前仍然持有英籍。
根據歐盟指令2004/38/EC號,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須手續,已經可以在歐盟成員國居留三個月,配偶無論持任何國籍,同樣擁有居留權。由於英國尚未正式脫歐,因此相關決定依然適用。
《基本法》44條列明,特首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列明,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人才有資格被提名參選特首。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林鄭月娥的居留權只有三個月,需要與丈夫一同行使:「唔係林鄭in her own right(自身獨立)擁有嘅居留權」,同時必須遷往英國以外的歐盟國家。應不屬於《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擁有的外國居留權。
根據申請書,張德榮將林鄭月娥及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列為答辯人。申請書指出,林鄭月娥的丈夫林兆波持有英籍,自動享有歐盟公民身份,根據歐盟規定,他和其配偶林鄭月娥毋須經手續,便享有3個月歐盟居留權,3個月後只須證明有足夠收入支持生活,即可獲歐盟居留權。【入稟編號:HCAL89/17】
而另一名特首候選曾俊華,年幼時移民美國,本身持有美國國籍。在1999年出任海關關長時放棄美國國籍。曾俊華的妻子曾黃蓮華、兒子曾雕龍及女兒曾文心都有美國國籍。
不過,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美國公民的配偶有資格以直系親屬種類(IR1/CR1)移民,卻仍然需要入表申請綠卡,否則不會擁有美國的居留權。因此,曾俊華不會因妻子的美國公民身份自動擁有美國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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