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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善波指,1984年這份文件簽署時,使用的定義是「聲明」而非「協議」,但字眼不同的重要性在當時被忽略。而從文件的性質則可得知,1997年香港回歸後的對港政策並非中英雙方的協定產物,而完全是中方自己的決定,其落實也全屬中國內政;而中英之間的談判只是一個讓英方了解中方日後如何處理香港的途徑。
文中指出,《中英聯合聲明》確實不再具有現實意義,因為聲明要求中英雙方履行的「香港交還中國」的責任已經完成,所以文件已經是一份歷史文件。此外,文件也沒有賦予英方任何事後權力與責任,根據聲明,英方沒有被賦權參與中方對港政策的落實,如果英國認為中國違反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承諾可以提出外交交涉,但至今中國一直守諾,因此英方也沒有動作。
邵善波強調,「在中國管治下香港得以獲得特殊待遇,來源和根基都不是中英聯合聲明,而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所以認為基本法或中央對港政策來源於《中英聯合聲明》,以及認為英國有權介入香港事務的想法都是錯誤的。
文章又指,包括不少香港法學教授、大律師以及北京一些官員都認為,在「一國兩制」體制下,國家的憲法只有部分涉及香港內容的規定才在香港適用。但實際上「國家憲法中有關國家制度和機構的所有條款都適用於香港」。對此,在《基本法》第11條中出現了明確規定,而對該條文的正確理解是:「除了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以外,憲法的其他內容應該都適用於香港。」
至於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文中續指,人大及常委對香港與基本法則有釋法權、修改基本法等權利,對香港事務決議的權力雖未在《基本法》內寫明,但人大對香港的決定是所有人都需遵守的。文章形容全國人大之於中國,「如同英國國會在英國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
文章其後指,在《基本法》起草時,身為諮詢委員之一的張健利資深大律師曾提出香港的憲制與法律框架只有《基本法》,超越該部法律的其他法律法規,包括中國國家憲法、人大常委的解釋與決定都不得在香港生效。邵善波形容該設想「一廂情願、異想天開」,但卻是目前香港很多法律界人士的想法,有人至今仍在進行錯誤解讀,並將這些解讀不斷傳播。
在文末,邵善波強調「基本法不是香港至高無上的,全國人大及國家憲法才是。國家憲法與基本法,一起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中英聯合聲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架構中,並無任何角色」,並認為「過於簡單、含政治動機、一廂情願地扭曲對基本法理解,對香港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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