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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案件事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更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期間,並無向行會申報或披露,其曾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洽談租約的事宜。2015年10月廉政公署向曾蔭權起訴,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均未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項罪成,另一項脫罪。
曾蔭權其後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2018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廿個月減至十二個月,而其向控方支付的訟費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至今年1月曾蔭權刑滿出獄。由於曾蔭權不服定罪,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26日頒下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曾蔭權的定罪及判刑;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終院認為案件重審並不合符公義要求,故不會下令重審。由於曾蔭權現與家人外遊,其未無親身出庭,由律師代表到法庭領取判詞。
終審法院法官表示,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建立在曾蔭權和黃楚標的交易未能被證實為貪污的基礎上,是次上訴主要爭議,在於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嚴重性」,而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時,沒有清楚就「明知故犯」及「嚴重性」,予以清楚解釋及指引。終審法院又表示,曾蔭權沒有申報利益,只是他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而非忽視披露責任,雖然決定本身錯誤,並不等同「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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