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終院撤銷定罪判刑

2019-06-26 11:17:57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終審法院26日頒下裁決,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網絡設計圖片)

【香港輕新聞】前特首曾蔭權因在任期間,未有事先申報或披露與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大股東黃楚標的租務事宜,原審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遭判監禁一年。曾蔭權早前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日(26日)上午頒下裁決,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判刑;惟曾蔭權之前已完成服刑,終院認為案件重審並不合符公義要求,故不會下令重審。

無向行會申報或披露租約事宜

案件事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更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期間,並無向行會申報或披露,其曾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洽談租約的事宜。2015年10月廉政公署向曾蔭權起訴,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經歷兩次陪審團審訊,均未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項罪成,另一項脫罪。

終院認為重審不合符公義要求

曾蔭權其後就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2018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由廿個月減至十二個月,而其向控方支付的訟費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至今年1月曾蔭權刑滿出獄。由於曾蔭權不服定罪,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26日頒下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曾蔭權的定罪及判刑;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終院認為案件重審並不合符公義要求,故不會下令重審。由於曾蔭權現與家人外遊,其未無親身出庭,由律師代表到法庭領取判詞。

錯誤決定不等同「明知故犯」

終審法院法官表示,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建立在曾蔭權和黃楚標的交易未能被證實為貪污的基礎上,是次上訴主要爭議,在於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嚴重性」,而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時,沒有清楚就「明知故犯」及「嚴重性」,予以清楚解釋及指引。終審法院又表示,曾蔭權沒有申報利益,只是他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而非忽視披露責任,雖然決定本身錯誤,並不等同「明知故犯」。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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