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沈旭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不等同獨立調查委員會

2019-08-19 13:25:41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因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風波使香港持續緊張,社會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尋求和解的呼聲愈來愈大,湯家驊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取而代之。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19日於《信報》撰文表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早已凝聚各界共識,本來能輕易成立,又指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只是「魚目混珠」的建議;兩者在社會背景存有差異,事情只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政府內部對成立調委會有三種想法

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8月19日於《信報》撰文表示,特區政府對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簡稱﹕調委會)會有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恒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令香港社會大惑不解。沈旭暉歸納出三種對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沈旭暉指:

  • 第一種是憂慮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 其二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在現今形勢下,難以找出具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如果社會不廣為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 其三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調委會並不是完全指向警方的執法

沈旭暉認為,基於上述的情況,「是故提出『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沈旭暉表示,「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而第三種「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沈旭暉指,現在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至於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

沈旭暉引述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的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為例表示,雖然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八十年代並沒有改善,「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政府與示威者面對不對等的正義觀

沈旭暉指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三種理論,包括「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紐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造成的永久傷害」。

沈旭暉認為,「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什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沈旭暉指,「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調委會與真委會不是同一種正義觀

沈旭暉表示,「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沈旭暉認為湯家驊提出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只會火上加油;因為「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

沈旭暉湯家驊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認為對話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什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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