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陳澤銘﹕針對性引用《緊急法》可行嗎?

2019-09-09 13:25:25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香港政策研究所研究顧問、律師陳澤銘9月9日於《明報》撰文表示,近日有意見指政府會考慮引用《緊急法》平息騷亂,若只針對性地訂立臨時法規,對香港法制衝擊有限云云;陳澤銘認為,政府目前仍有足夠法律手段應對當前亂局,《緊急法》是一條非常嚴苛的舊法例,很大機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使用嚴厲及過時的《緊急法》不僅不能解決目前困局,更有可能引起國際社會更強烈反彈。

《緊急法》凌駕所有成文法

香港政策研究所研究顧問、律師陳澤銘9月9日於《明報》撰文表示,《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早於1922年訂立,如果香港出現現緊急情况,又或危害到公共安全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毋須經立法會批准,便可就14個範疇訂立任何他/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regulations),而這些規例具法律效力,規例可持續至特首與行會下令廢除為止」,陳澤銘指該法制訂的規例是凌駕所有其他成文法。

陳澤銘認為,「《緊急法》是一條非常嚴苛的舊法例」,引用前必須慎重考慮,該法亦可能牴觸1991年訂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第39條規定香港市民享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很大機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現時亦有意見認為,政府未必需動用所有《緊急法》下的權力,只針對性地訂立臨時法規,對香港法制衝擊有限;陳澤銘引用三個方面例子,包括﹕「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常用通訊軟件的運作」、「禁止遊行集會及延長羈押被捕人士時間」說明問題所在。

蒙面不代表能規避調查

透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anti-mask regulations),以禁止有人在某場合遮蓋臉部,以期加示威者機會成本,減少上街人數,在國外亦有相類法律訂立。陳澤銘指據《警隊條例》指出,香港警察有權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可要求他脫下面罩核對身分」;《鐵路條例》附屬法例亦有亦有相關規定,「例如禁止衣著不恰當」;「犯案時蒙面並不代表能規避警方調查」,如2016年旺角暴動案,就有3名蒙面者就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陳澤銘表示,由實際角度出發,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恐亦無法處理成千上萬蒙面遊行者;長遠而言,香港是否訂立「禁蒙面法」可另作討論,「但必須經立法會辯論及審議」,現階段引用《緊急法》禁止蒙面行為,「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適得其反,引致成千上萬的人故意蒙面上街挑戰」。

已有法例監管社交網站

由於是次示威為「無大台」或「無領導者」,主要透過有認見認為引用《緊急法》禁止部分社交媒體運作,減低示威者的組織能力。陳澤銘指,現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對公眾造成妨礙可構成「公眾妨擾罪」,在6月時,警方就曾以涉嫌「串謀公眾妨擾罪」為由,逮捕一名通訊群組管理員;「由此可見,其實現行已有法例監管社交網站運作」,「如果貿然禁止部分社交媒體運作,對香港的國際自由開放城市的聲譽將有很大影響」。

問題並非法律工具不足

對於有意見指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禁止遊行集會及延長羈押被捕人士時間」。陳澤銘認為,《基本法》第39條保障香港市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而目前情况仍未達到「危害國家存亡」的狀况,如引用《緊急法》處理,很大可能會引起司法覆核;其實現行《公安條例》已可勒令任何人不可在重要公眾設施作出妨礙主要樞紐的行為,亦已有賦予特區政府宣布宵禁、禁止遊行集會等權力。

陳澤銘表示,「政府目前仍有足夠法律手段應對當前亂局,包括《公安條例》、《警隊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賦予的權力」,「機場安全則可透過《機場管理局附例》及《航空保安條例》處理」,而「鐵路及車站可透過《香港鐵路條例》及其他有關附屬法例處理」;「當前的一個問題並非法律工具不足,而是因同情、支持和參與非法集會及衝擊破壞的人數眾多」,加上情景複雜,「人力資源相對有限的警隊不一定每次都能有效執法」。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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