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律政司基於什麼原因申請覆核刑期?

2017-08-18 17:10:03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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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衝擊政府總部一案,經律政司提出符合刑期後,高等法院上訴庭將原判結果改至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那麼,律政司本次依何理據上訴覆核刑期?律政司的上訴申請遵循何種機制?

去年8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羅冠聰、黃之鋒與周永康三人「非法集會罪」等罪名成立,原審判黃與羅二人社會服務令分別80小時及120小時,周判三星期監禁緩刑一年。原判至今剛滿一年之時,律政司持續對判決提出審核刑期申請。

《蘋果日報》報導稱,律政司早先質疑原審「偏重考慮三人背景與動機」,最初曾被原審裁判官張天雁以「已小心考慮案情嚴重性、犯罪動機和後果,認為律政司提交的三合會和非常暴力的案例,不能相提並論,法庭亦不時就同類控罪判非監禁刑罰」為由駁回。隨後律政司堅持向上訴庭申請加刑,又以暴動案例中須考慮事件規模、參與人數、有否預謀及使用暴力這四項因素,指此事件同樣適用非法集結案,並將二者對比。

昨晚(17日),律政司發表一篇聲明。聲明指「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檢控守則》對覆核判刑的相關規定

22.8 在特殊情況下,律政司司長可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22.9 檢控人員必須︰

說明有關錯誤及適用的原則;

說明支持該立場的法律依據;

陳述正確解決爭議的方法。

22.10 在判刑上訴或覆核判刑階段即使提出新證據,也不可藉此增加刑罰。

據多家媒體報導,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將港府高級檢控人員的「不建議上訴」推翻。今晨(18日),袁國強在回應有關提問時亦未否認,但堅持「同事間存在分歧很正常」,認為「有不同意見是好事」,但他希望公眾明白,重點不在有否分歧意見,而在於最終各方都需要根據法律原則作出正確決定。袁國強還指,本次提出覆核刑期絕無政治動機,本次覆核是因為「下級法院在量刑時有原則性錯誤」,但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太過輕易干預下級法院就量刑的判決。」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檢控守則》定罪的相關規定

22.1 如被告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檢控人員的職責是協助法庭公正及適當地審理上訴。檢控人員必須隨時都能迅速尋求上訴法院糾正任何錯誤或不公平情況,而對於原審法庭所作的正確而適當的裁決,也須同樣盡力尋求上訴法院支持。

22.2 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檢控人員應審視案件,以確定是否有尚未確認的上訴理由。

22.3 檢控人員通常力求維持定罪的判決,但當明顯有恰當理據而控方認同上訴時,便應向法庭解釋。在適當的案件中,控方如認同上訴,必須獲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同意。

22.4 如判罪在上訴後被撤銷,必須考慮是否需要重審的問題。這方面的評估可以受下述因素影響︰

上訴得直的依據;

罪行的嚴重程度;

針對被告的案情理據是否有力,包括證人可否出庭作供;

犯案至重審之間的相隔時間;

上訴人的已服刑期;

任何受害者及執法機關的意見。

22.5 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應進行第三次或第三次之後的審訊。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律政司司長作為廣義上的公眾利益保衛者,可申請司法覆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律政司司長也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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