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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患有注意力缺乏過動異常症12歲男童,今晨(21日)8時在荃灣川龍街唐樓4樓寓所內收衫時疑失足墮樓受傷,警方以涉嫌疏忽照顧兒童拘捕男童母親。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看管16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最高可判監禁10年。
正所謂:「閉門家裏坐,禍從天上來」,家有未滿16歲子女的家長,小心隨時惹上官非,因為獨留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在家,一旦發生家居意外,或被警方發現,就可能因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而惹上官非。
獨留年幼子女在家,這是不負責任父母所為,應受譴責,但新一代年輕人早熟,11、12歲的兒童,不少已身高超過父母,已不願對父母言聽計從,父母要子女同意跟著自己外出都有困難,父母只能選擇陪子女留在家裏,或冒著惹上官非的風險外出。
最不可思議的是,法例既批准13歲兒童可以從事兼職工作,亦批准15歲兒童可以全職工作,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亦僅定於16歲,但這些可以上班賺錢,甚至可以即將結婚的兒童,如果獨留在家中,其父母就會觸犯法例,實在令人費解。
關注兒童權益的社工都認為,政府是時候要檢討兒童相關的法例,現在社會資訊發達,中學生很多時都有手機,有事要通知家人,比以前容易得多。所以,應該考慮各持份者提出的意見,好使在減低家長困擾與兒童受保護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是參照英國法例,在1913年增補入香港法例,雖然經歷了多次「小修小補」,但條文精神仍源於舊時代,即使社福界也認同需要再檢視。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強調,保護幼童的原則一定不能鬆懈,因為小朋友危機意識薄弱、好奇心又大,不足以保護自己。對他們而言,不論室內或室外,都是危機四伏,只是中學生理論上自我照顧能力稍高,有斟酌空間。但應該把未滿16歲的保護年齡降至多少歲才算合理呢?12歲?14歲?兒童年齡又是否實際反映自我照顧能力呢?社會仍有爭議,所以不能夠一刀切定下界線。
大埔浸信會社會服務處社會服務協調主任吳健文向傳媒批評法例存在矛盾,應該統一,他指很多法例都是經由不同部門提交的,政府內部又無溝通,所以才會出現15歲可以返工,卻不能獨留在家的怪誕現象。他個人認為,把保護年齡降至13歲較合理,他認為要討論法例應把保護年齡降低至哪個歲數,就要衡量哪個年紀的自理能力、安全意識較為成熟,足可免除父母的法律責任。
吳健文相信,無人會反對現在的法例是訂得太高了,但如一下子降低至12歲,社會未必能取得共識,因為12歲仍有可能是小學生或中一生,訂在13歲就比較安全。因為當子女升中後,家長就要做好準備,學習放手;教育界、社福界亦應該透過不同途徑,例如周會、成長課、訓練營等,去訓練年輕人建立自理能力、安全危機意識,當他們的行為達到指標,能讓成年人有足夠信心,法例自然有望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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