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明素﹕新聞真實的代價與倫理爭議

2026-02-02 16:00:45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02 19:38:03
明素

香港輕新聞特約編輯

RobertCapabyGerdaTaro匈牙利裔美國籍攝影記者羅伯特·卡帕(Robert Capa)(公有領域圖片)

新聞攝影不但記錄歷史,更塑造了公眾對世界的認知。從戰爭的殘酷到社會的不公,影像的力量推動公眾思考,甚至經常促成社會變革。然而,在追尋真相的過程中,如何避免侵犯個人私隱與肖像權?近期,香港文學雜誌《字花》封面引發的爭議,便將這一理論問題推向現實。

《字花》第118期封面,選用了一張於大埔宏福苑悼念現場拍攝的少年流淚特寫照片,且未經當事人同意。此舉旋即掀起軒然大波:長期合作書店「序言書室」以「消費悲情」為由聲明拒售,雜誌董事會其後公開道歉並撤回刊物,總編輯最終請辭及被解僱。風波在短短數日內迅速發酵,引起廣泛討論。

爭議核心在於:在一個公共悼念場合,媒體是否有權以「記錄真實」或「藝術表達」之名,將一位非公眾人物的私人悲痛特寫作為雜誌封面,尤其當內文主題與該少年並無直接關聯。批評者指,此舉混淆了「新聞攝影」追求直接記錄與「文學雜誌」注重美學想像與反思的媒體邊界,令私人傷痛淪為視覺煽情。支持者則嘗試以「香港無法定肖像權」及「公眾場所拍攝自由」作辯護。然而,公眾、合作機構及從業者的強烈反應,本身已構成一種倫理共識:法律允許的範圍,並不等同於道德上的正當性。

回顧經典新聞攝影案例,多數具重大影響力的作品均伴隨類似倫理困境。作為新聞界最高榮譽的普立茲獎,其新聞攝影評選主要圍繞「新聞性、視覺衝擊力與人性深度」,強調照片不僅要捕捉瞬間,更需傳達事件的深層意義並引發公眾思考。越戰時期的《戰火中的女孩》便是經典案例:1972年6月8日,遭美軍燃燒彈襲擊的潘氏金福在公路上全裸哭逃,美聯社攝影師黃公崴(Nick Út)捕捉了這一刻。該照片榮獲普立茲獎,成為反戰運動的重要象徵,深刻改變了世人對戰爭的看法。然而,在其巨大歷史意義的背後,是潘氏金福其後數十年需面對持續的心理創傷與公眾注視。

Lange MigrantMother多蘿西婭·蘭格(Dorothea Lange)在1936年大蕭條時期拍攝的《移民母親》(公有領域圖片)

此類情況並非特例,不少具深遠影響的新聞照片都伴隨著類似爭議。例如多蘿西婭·蘭格(Dorothea Lange)在大蕭條時期拍攝的《移民母親》,在呈現貧困母親絕望眼神、喚起政策改革的同時,也可能對拍攝對象家庭造成長遠影響。

有鑒於此,國際主流媒體近年逐步制定更嚴格的指引。近年《國家地理》、《時代》周刊等媒體都強調「公眾利益優先但須審慎」,只有在必要且正當的情況下才介入私人悲痛,在面對兒童與弱勢群體時,更需要優先採取模糊面部、匿名處理或徵得同意等措施。

美國國家新聞攝影記者協會(NPPA)的倫理準要求攝影師對受害者抱以同情,避免冷漠入侵;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World Press Photo)則禁止內容操縱,並要求對敏感題材說明身份隱藏方式。國際通訊社如美聯社亦常透過模糊面部或取得同意,力求在報道需求與個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時代不斷進步,過去沒有問題的做法,今天卻可能備受爭議。在網絡時代,照片已經極易脫離原有語境,被二次創作為 meme 或攻擊工具。早年如香港高登討論區對某些用戶的二次創作,以今日道德標準審視,或已逾越界線。在AI時代,相關的創作變得更加容易,被拍下照片,還有被深度偽造(deepfake)的風險。導致越來越多的網民擔心照片遭到惡意使用或者改頭換面。

私隱意識的提升亦促使法規日趨嚴格: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例》(GDPR)將可識別個人影像納入個人資料範疇;美國強調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保護;中國《民法典》明確肖像權為人格權,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香港目前主要依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共場所拍攝享有較大自由,未設專門肖像權法,從而為相關討論留下了灰色空間。

《字花》事件再次提醒業界,法律雖提供某些豁免空間(如公眾場所拍攝的合理使用、公眾利益抗辯等),但道德考量往往比法律底線更為關鍵。漠視影像傷害的代價,可能遠超法律風險。

發佈於 博評
By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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