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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經手販賣22名兒童的黃清恆,昨日被駁回上訴並即時執行死刑。(網上圖片)
【香港輕新聞】內地嚴刑對付拐賣兒童案,昨日(8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6·8」特大跨國拐賣嬰兒案主犯黃清恆執行死刑。被處決的人販子黃清恆,自稱1982年2月2日出生(34歲),住越南金甌省個水縣平明社個對宛村,審理本案一審的中防城港市中院認定其為無國籍人員。
案情透露:自2010年起,女子黃清恆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透過她在越南的關係,開始從越南將嬰兒偷運到廣東出售,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初生嬰兒出售。從2011年起,黃清恆串同黃曼麗與阮氏軍等人,共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後,其後本案其他被告,包括: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人加入,成為有規模的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從越南經廣西東興市向中國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從2010年至2011年期間,該犯罪集團共拐賣嬰兒及兒童20多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及兒童。
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清恆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黃曼麗、阮氏軍等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下同)到1,000元不等。黃清恆、阮氏雪貞等7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恆是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並依法對黃清恆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恆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聯繫、中轉、販賣多名嬰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黃清恆多次組織同謀自越南將嬰兒運送至中國境內販賣或安排待產婦到中國生產後販賣,指揮同案被告人在中國境內的接應活動,確定嬰兒的販賣價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清恆拐賣嬰幼兒16次共22人,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黃清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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