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更新】港府如何為《逃犯條例》修訂解畫?各方有甚麼意見?

2019-06-03 17:00:41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宣布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直接交上立法會大會審議,並於6月12日大會恢復二讀草案,引起社會關注。過去港府曾多次就修例作出解釋,並提及有「八不移交」的情況。前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已經上升至國家主權、安全、聲譽、特區管治能力等層面,認為特區政府在提出讓步安排後,相信中央及特區政府不會再退讓。

 

「修訂《逃犯條例》的立法理據和作用」公開講座

 

建制派學者首次就《逃犯條例》集體表達意見,亞太法律協會、香港理工學院校友會、香港城市大學教師工會及香港高等教育評議會,6月1 日合辦「修訂《逃犯條例》的立法理據和作用」公開講座,出席講座的有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前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主任鄭赤琰、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及亞太法律協會會長鄺家賢。

修訂已經上升至主權層面

劉兆佳在講座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已經上升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聲譽、特區管治能力等層面」;政府剛剛公布就修例作出的調整,包括將引渡罪行的刑期門檻增至七年或以上、加入無罪假定等條件及引渡必須由中央機關提出等措施,他相信中央與港府已不會再退讓。劉兆佳認為,歐盟及外國對修例有擔憂是正常的,但他看不出中國為何要利用《逃犯條例》對付西方國家公民,認為外國的擔憂是「多餘」及「誇大」,他形容歐盟發出外交照會,更將事件政治化,令中央覺得外國企圖利用修例打壓香港或中國,更加令事件沒有任何退讓餘地。

逃犯本屬法律問題的事務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表示,由於普遍市民都對修例並不了解,加上有誤導的聲音,社會容易形成反對的意見。胡漢清指,個案式的逃犯移交法例現時已存在,現今逃犯移交是首先要通過立法會全數議員的同意,需要向立法會全數議員拉票,而拉票便是屬於「政治行為」;這次《逃犯條例》修訂,是將原本屬於法律問題的事務交由法官處理。修例是與對方國家或地區簽訂長期移交協議之前的特別安排,只是臨時性質,而在許多普通法國家當中都有相類做法,強調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可能沒有移交逃犯制度。

與內地建立司法協助不需中央授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表示,這次爭議其實是牽涉修訂《逃犯條例》(第503 章)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第525 章)兩個部分;根據《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第96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因此香港與內地的建立司法互助關係時,與建立對外國司法互助關係時的情況並不相同,是故並不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區政府曾多次表示修訂《逃犯條例》並不是中央的命令,是由特區政府提出,這情況是符合《基本法》的。

政府提出的修訂較國際標準更嚴謹

宋小莊表示,國際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的例子是常見的,而一個國家之內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就比較罕見,現時美國國內亦存在一國之內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刑事司法協助在國際之間、某些國家集團、以及聯合國都存在一定標準的,一般而言國際之間會較為嚴謹,而一國之內會較為寬鬆。現時香港《逃犯條例》的修訂的方案,是將國內及國際的移交,納入在同一個標準當中。宋小莊認為,現時特區政府提出的修訂,已相較其他國際間的標準更為嚴謹,惟仍有大量的民間以及外國反對的聲音,宋形容這情況是屬於「政治現象」。

 

 

現時制度存在漏洞?

政府指出,由於《逃犯條例》現時的個案移交方式,須藉附屬法例刊登憲報,在立法會討論後方可實行,無論在時間和保密需要方面都不切實可行,而且刊憲時不能避免地披露疑犯資料及個案細節,這會驚動逃犯;在立法會28至49日的審議期內亦不能夠採取行動,包括臨時拘捕,期間逃犯已可逃離香港。

修例內容是什麼?

香港目前與20個國家簽有長期的逃犯移交協議,這些國家可要求香港政府代為拘捕和移交逃至香港的疑犯,送回申請國受審。但目前的條文訂明,香港的移交逃犯法律不適用於中國、澳門和台灣。因此,港府建議刪除這個限制,同時把審議移交逃犯申請的權利轉交行政長官,並由香港法庭作最終決定

修例主要針對何人?

港府表示,修例主要針對犯了《逃犯條例》訂明的嚴重罪行的逃犯,當中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這些方面的自由和權利是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而修例還可以防止逃犯匿藏及威脅治安,有利合法的營商環境。

商界有何憂慮?

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有商會先後發表聲明表示憂慮,其中中華廠商聯合會的聲明指,修訂後覆蓋罪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及具相榷性」,認為港商稍一不慎就會誤墮法網。港府於3月底回應商界要求,修改引渡法的適用範圍,原本46類罪行,縮減到 37 類

[toggle title="罪行的類別" state="open"]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 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

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 的法 律所

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 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 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已剔除】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已剔除】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已剔除】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已剔除】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已剔除】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已剔除】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已剔除】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已剔除】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已剔除】

41.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toggle]

「八不移交」包括什麼?

一、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

政府會保留現行條例所有的法律保障,包括「雙重犯罪」原則,即犯罪行為必須是兩個地方都屬刑事罪行。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當地法例,但有關罪行在香港並不屬於刑事罪行,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二、政治罪行不移交

建議修訂不會影響現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載列的人權保障。無論對移交的罪行如何描述,如屬於「政治性質」,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三、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

有關的移交要求是由於為該有關人士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他;或該有關人士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四、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

如針對某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有關人士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而該人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如被移交,該人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五、一罪不能兩審

假設該項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律中關於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會不容許就該項罪行作出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

六、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

不能就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處置涉案人,請求方必須訂明有關人士不會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審。

七、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請求方必須訂明,保證有關人士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

八、死刑不移交

請求方必須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

當事人有申辯機會嗎?

  • 可申請司法覆核
  • 可反對拘押,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 可向行政長官作申訴反對移交

草案「直上大會」各界有何意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20日宣布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直接交上立法會大會審議草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1日出席行會前重申,把草案直接交上立法會是一個「艱難的決定」,強調當局尊重立法會的審議功能,惟外界需要思考是甚麼原因導致政府本來尊重的機制無辦法展開。

雖然議員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可以無限發言,但立法會主席有權為草案審議提出時間限制,換句話說,「拉布」空間將大幅減少(審議《一地兩檢》草案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就限時辯論36小時),而官員亦會留待所有議員發言後才會作出回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政府繞過既有機制是「絕對不能接受」,已收內會加開會議的通知,難以理解為何政府對建制派提出的議事程序置之不理。

民主派召集人毛孟靜:

質疑政府破壞立法會傳統,「今次舉措是史無前例」,批評政府是用泰山壓頂姿態,行使不受監控的行政權力,會令國際社會視香港為「中國黑材料」,陷香港於不義。

曾任立法會內委會主席多年的劉健儀:

政府此舉不符議會傳統,擔心日後再出現受爭議的法案,如《基本法》23條立法時,政府會再次繞過程序,直接上大會恢復二讀。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譚耀宗:

政府將草案直上大會是可行及符合《議事規則》的做法,立法會要盡快通過修訂,才令政府有基礎與台灣商討移交逃犯協定。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

香港是行政主導,政府有權決定何時恢復二讀,「政府不應該等內會意見」。

自由黨黨魁鍾國斌:

直上大會對立法會而言是好事,因內會毋須再討論將草案交由專責委員會或其他選項處理,相信立法會將會平靜數星期,處理日常工作。

資料來源:

立法會會議文件(3月26日)

保安局《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懶人包(4月26日)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於網誌發表的文章(5月12日

發佈於 輕盤點
By 2019-06-03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