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現行法律足以禁止廿三條涵蓋的罪行?

2018-10-29 12:59:05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日前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香港現行法律已足以禁止《基本法》廿三條禁止的犯罪行為,前特首梁振英就此觀點撰文反駁。今日有意見指出,原有法律及廿三條立法其實是相輔相成的;亦有消息指港澳辦副主任馮巍近日來港是為了就廿三條立法「收風」,以現時政治環境而言是立法的最佳時機。

現行法律沒有列出罪名

今日基本法專家宋小莊,就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香港現時法律已足以禁止《基本法》廿三條禁止的犯罪行為的觀點,在《明報》撰文回應。宋小莊認為現行法律及就基本法立法,兩者其實可以相輔相成。他指出其中的關鍵,廿三條要「禁止的是犯罪罪名,還是體現該罪名的犯罪行為」,「以罪名而論,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政府罪,甚至叛國罪,在香港現行法律中的確找不到完全相同的罪名」。

不宜片面強調適用與否

宋小莊認為,當行政長官或律政司長宣布啟動廿三條立法,而立法的時期可能需要一兩年的時間。因此在廿三條立法之前,片面地強調現行法律不適用,是使違反廿三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逃脫罪責;另一方面片面地強調現行法律適用,以其代替廿三條,認為沒有必要制訂立法,亦必會損害《基本法》的權威,宋小莊強調兩者都不是可取的意見。

以免成立法前法律真空

1997 年2 月23 日人大常委會曾決定,香港有關的現行法律條文可在適用時,進行「適應化」。宋小莊認為「未適應化」並不是不能適用的理由,「有人鼓吹未適應化就不能適用,但又不積極進行適應化工作,有失職之嫌」,以「過時」為名拒絕執行是不正確的。宋小莊表示,在回歸後若發現有法律與《基本法》牴觸,可按《基本法》規定程序處理,既可維護基本法的權威,亦不致形成在廿三條立法前的法律真空。

人權法是應尋求的出路

《香港01周報》「一周焦點」陳奕謙文章引述甫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楨指出,「香港法治不能只靠法官,還有賴社會營造有利氛圍」;「普通法同樣可被用作欺壓的工具。它是一種變化多端的權力,除非妥善地運用人權法加以適當控制,否則可被不當使用。」,認為法律可成為打壓的工具。文章指出,其應對方法不一定是「違法達義,或者徒喊『法治已死』的口號,棄守司法這一環」,文章亦認同鄧楨的立《人權法》觀點,表示此乃香港人應尋求的真正出路。

廿三條不全然是惡法?

陳奕謙文章認為廿三條事實上它不必然是一道惡法,在歐美社會亦有同樣的國家安全法例,然而港社會往往訴諸情緒或立場,將廿三條直接等同惡法,令討論失焦。陳奕謙指出,國家安全是合理需要,《基本法》亦規定香港有立法的責任,香港人應以理性討論如何立法才能合乎人權標準,方可切實保障公民及政治權利;以先入為主的成見對待敏感議題,只會令社會耗於鬥爭。

現時是立法的好時機?

《星島日報》「大棋盤」杜良謀29日文章引述建制派人士消息指,港澳辦副主任馮巍近日來港,與中央研判香港是否適合就廿三條立法有關。該建制派人士認為現時港獨猖獗,是進行廿三條立法的合適時機;在社會政治環境不穩定時,固然不適合就廿三條立法,現時政治環境相對穩定,不就廿三條立法,錯過機會便永遠都「唔使搞」。

杜良謀文章又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意見,他表示香港現時處於打擊「港獨」及中美貿易戰的關鍵時期,中央關注香港與西方國家的關係會否出現變化,並部署下一步的行動,相信「港獨」是中央希望探討的重點。

發佈於 時事拆局
By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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