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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24日公布,就修訂《版權條例》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諮詢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基礎,其中「戲仿」、「滑稽」、「評論時事」、「引用」等行為獲豁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邱騰華指,冀於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益作出平衡,當局不會訂明「諷刺」和「戲仿」定義。知識產權署長黃福來表示,一般而言會視乎「常識」做法,如有人提出訴訟,法庭可以通過案例澄清。
《明報》11月25日社評表示,當局過去十年曾兩度提出版權條例修訂,由於在泛政治化氛圍下胎死腹中,「現行條例針對的主要仍是實體侵權品,完全無法追上數碼發展環境變化」,本港要成為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必要早日修例;如何平衡保護知識產權及創作自由,將是諮詢討論重點。
《明報》社評指,網絡世界日新月異,近年「迷因圖」(Meme)一類二次創作大行其道,當局須確保修訂追得上時代步伐,而各地都有電影公司或創作人允許網民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劇照做二次創作;所謂「常識範圍」,其實亦無明確定義,一般理解是非商業使用、可戲仿但不可含誹謗成分、使用時註明出處,港府修例可多借鑑外地經驗。
《信報》11月25日「政情」報道引述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表示,2014年港府諮詢公眾及經立法會討論後,認為法例不寫明有關定義是較好做法;公眾可按一般常識理解字眼意思,若不同意可提出訴訟,法庭可通過案例、依據字典的解釋澄清,亦對版權擁有人提供更好保障。
黃福來指,政府不會繞過版權人對侵權行為直接檢控,因版權精神是版權人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其作品,若版權人沒想追究責任,政府不能證明有侵權行為發生。
《信報》報道又引述民主黨科技政策發言人冼卓嵐表示,當局留待法庭界定「戲仿」、「諷刺」定義是「把責任拋畀法庭」,認為政府須在法例中說明有關字眼定義,否則市民不能掌握法例界線下,容易誤墮法網,而且他不理解當機頂盒容許用戶觀看盜版作品時,為何港府仍不建議規管機頂盒。
《成報》11月25日「要聞」報道引述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表示,諮詢文件未有回應民間意見,「戲仿、諷刺」等字眼定義太廣,容易令二次創作者誤墮法網;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對二次創作者造成巨大心理壓力,修例旨在打擊嚴重侵權行為,應該針對有明顯商業性質的對象。
《成報》報道又引述二次創作歌手晴天林表示,有關「常理」含意存在灰色地帶,界線模糊,日後創作上可能會有框架限制,會減少題材,可能以民生議題為主;建議當局釐清有關定義及提供參考例子,避免日後誤墮法網。
知識產權署長黃福來11月25日在《香港電台》節目上指,今次建議的豁免照顧絕大部分二次創作和網上行為;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歐盟、英國等均沒有作出定義,外國在運作上亦看不到很大問題。在複雜的概念上應保留彈性,從一般正常含義詮釋較好,可更好保障各方。
對於翻唱歌曲批評官員是否屬評論時事的豁免範圍,黃福來表示,需要看翻唱背後的目的是否屬於豁免範圍。至於同人創作、直播打機能否豁免,黃福來認為不能概括而言,也不能單看法例規定,因為在現實生態環境,有版權持有人默許或者容許相關行為,認為對原創作品有更好宣傳作用,有時更加會吸納相關人才。
民主黨資訊科技政策發言人冼卓嵐11月25日在《香港電台》節目表示,諮詢文件並就部分豁免範疇作出定義,惟未必需要將法例「寫死」,可列出有關案例或者情景;當局不一定要限制某些豁免內容,而是訂明在使用版權的情況下,有何情況需要遵守,只要符合條件就不屬侵權,一些外國司法管轄區只需要民衆作出簡單聲明,或者引用版權持有人,就可以使用版權物料,特區政府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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