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陳景祥﹕煽動罪劃出了什麼紅線?

2024-09-13 16:43:13
陳景祥

在傳媒界工作逾30年,曾任職通訊社、電台、報章、網絡媒體,有豐富的編採和管理經驗。曾任教樹仁學院,及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班課程。

2409134《新華社》圖片

我認識的新聞界朋友,很多都一直在等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此案是回歸以來首宗傳媒煽動案,曾三度押後宣判。案中涉及記者訪問、刊登評論文章、總編輯要承擔什麼責任等新聞界每天在做的工作。這些工作在什麼情况下會觸犯煽動罪,相信從事新聞工作的人都很想知道判決會給出一個什麼答案。

區域法院判決立場新聞案後發出了一份新聞摘要(下稱摘要),把法院的判決要點扼要整理出來。若無時間看冗長的法官判辭,「摘要」是一條捷徑,可助大家基本了解判決是什麼一回事。

案件的控罪是「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涉案3名被告為: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 3人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方以17篇文章作為檢控基礎。據摘要指出,這17篇文章可分為4組。第一組文章共4篇,與「35 +初選」有關,其中3 篇是人物專訪, 3名受訪者是「35 +初選」參選人。控方指3人各自於專訪中宣揚反政府、反中央政治理念。第四篇則是一篇博客文章,批評「35+初選」案檢控荒謬,宣揚港人要團結對抗政府。控方指第一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第二組文章共6 篇,關於《港區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控方指第二組文章肆意抹黑和攻擊有關執法行動、檢控及司法程序,可引起市民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警方及國安法,故此具煽動意圖。

第三組文章共5 篇。控方指有關受訪者及作者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潛逃海外,倡議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故第三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第四組文章共兩篇。一篇是人物專訪,控方指文章藉受訪者回想發生於中大校園內的暴動事件,抹黑警方合理執法行為,意圖引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另一篇是新聞報道,報道「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得獎者感言,隱喻中共極權打壓民主及法律制度、破壞自由開放社會,可引起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控方指第四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法庭的兩項裁決

法庭要裁決的有兩點。第一,是控方是否需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安實際風險?根據上訴庭案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界定煽動意圖的條文合憲,條文中「憎恨」、「藐視」、「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需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况,包括相關時代背景。

這裏所指的「實際情况」、「時代背景」,顯然是指2019年及其後的社會騷亂。法庭指制定罪行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安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

媒體上的言論,在什麼情况下才會被指控為煽動?據法庭判決,「意圖」是「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等,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安風險。

法庭要裁決的第二點,是發布煽動刊物罪所需的犯罪意圖。法庭指根據上訴庭案例,維護國安需要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庭裁定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有關這一點,應是立場新聞案判決最具爭議的部分。

應有嚴謹清晰標準 令社會有所依循

新聞工作者都明白,刊登一篇報道、訪問、評論的考慮,主要是能否吸引讀者閱讀;而能否吸引讀者,取決於內容是否大眾關心的課題,或刊出的內容是否關乎公眾利益。舉例說,若社會環境及政治氣候正是在政府民望低落之際,新聞媒體查找出某政府要員有重大醜聞,把這則報道刊出明顯對政府不利,甚至會引起憎恨政府。到底這是否屬「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

是否「蓄意」、「罔顧後果」,倘要檢控,應要有嚴謹及清的舉證標準,令新聞界和公眾有所依循。新聞工作的守則是追尋真相;但真相一旦公諸於眾會引起什麼後果,很多時候都不是新聞工作者可以控制。

網媒「法庭線」整理出香港煽動罪的演變發展,甚有參考價值。其中1992年立法局曾通過廢除煽動罪中原有「推斷意圖」的條文,後來在回歸前夕(1997年6月24日)立法局再三讀通過收窄煽動罪,引入必須證明「意圖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眾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等控罪元素。即是說,煽動罪可循煽動意圖檢控,但必須證明「意圖」是關乎引起暴力事件等行為後果。如此規定,起碼令「意圖」的界限較清晰。

事實上,西方國家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都不斷檢討煽動罪。加拿大和澳洲都分別修改條文,把煽動罪僅限於涉及煽動暴力。

除了煽動「意圖」,另一個引起新聞工作者注意的議題,是受訪者的政治立場。按法庭判決,第一組文章內其中一篇是受訪的參選人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新聞工作者都明白,被訪者的意見不一定跟訪問的媒體立場、觀點一致。而當被訪者的言論觸犯煽動罪時,媒體和編輯是否都要承擔責任?

傳統紙媒若牽涉誹謗官司,作者、總編、出版人都會成為被告。即是說,報紙作為載體也須負責,出版人就是報紙。但這種情况多發生在報道或評論文章,訪問則稍有不同,是屬於記錄被訪者的意見。現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是否表示日後媒體也要對被訪者的政治觀點負責?或者說,訪問那些對政府批評甚烈的人就必須小心,因為她/他的言論一旦觸犯煽動罪,記者、編輯也要承擔責任!

聯國:應對仇恨言論非要禁止言論自由

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內,多次出現「仇恨」、「憎恨」字眼。仇恨言論(hate speech)是網絡年代出現的「新問題」,因網上經常都充斥大量偏激、誇張、激烈言辭,散播仇恨情緒,並會凝聚成一股社會或政治勢力。

聯合國官網有關仇恨言論的專頁,按照其解釋,「仇恨言論」是基於固有特徵(如種族、宗教或性別),針對某群體或個人的攻擊性的話語,並可能威脅社會和平。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網上文章指:「為了政治利益,有人把公開言論作為武器,散布煽動性言論……仇恨言論威脅着民主價值、社會穩定與和平……應對仇恨言論並不是要限制或禁止言論自由,而是要防止仇限言論升級成為國際法所禁止的對歧視、敵意和暴力的煽動。」

若新聞界沉默 對港是好是壞?

立場新聞案令新聞界「議論紛紛」,皆因煽動罪令人擔心媒體會因觸碰定義並不清晰的「紅線」而墮入法網,因而傾向少作批評、減少提出尖銳意見或指向公權力人物的評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噤聲比較安全。長此以往,新聞界的監督、揭露、制衡角色就會逐漸消失。

政府官員回應立場新聞案時,強調法律保障新聞自由。但要保障新聞自由,除了《基本法》條文,還需其他社會條件配合,令人相信法庭所言: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實事求是地說,煽動罪對新聞界會造成相當大的壓力。但試想,如果新聞界沉默,不敢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對香港是好事還是壞事?

 

原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發佈於 博評
By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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