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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高市早苗X賬號圖片)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11月26日的國會黨首辯論中稱,「(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全部權利,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妄圖借此否定台灣屬於中國的事實,再次挑戰中國核心利益中的核心。
1951年9月4日,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對日本單獨媾和而發表所謂「舊金山和約」。高市的謬論,反映出所謂「舊金山和約」至今仍陰魂不散,其中存在諸多非法性。
一是違反1942年的《聯合國家宣言》。所謂「舊金山和約」是在排斥中、俄等二戰重要當事方的情況下,對日本單獨媾和而發表的文件。「舊金山和約」公然違背了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國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有關「各簽字國政府不得單獨同敵國停戰或媾和」的規定。《聯合國家宣言》是具有程序性地位的母約,違背母約的「舊金山和約」當屬非法條約。
二是非法處置非締約國的合法權益。根據習慣國際法規則以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將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包括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1945年,中美英三國發表、蘇聯後來加入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然而,「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這一規定含糊其辭、偷換概念,蓄意篡改了《開羅宣言》中的明確規定,故意營造出台灣歸屬不明的法律狀態。日本在此已違背了《日本投降書》中承諾的「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概言之,「舊金山和約」無權處置台灣主權歸屬等任何中國合法權益,有關的條文不具有任何國際法效力。
三是非法托管以及處置琉球。《日本投降書》全面接受的《開羅宣言》中明確規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這項條款主要是為包括琉球在內的國家和地區人民定制的。美國在未經四國全體一致同意的背景下,自行對琉球進行「托管」,從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獲得所有權利,將琉球納入軍事基地和前線戰區。上世紀70年代初,美國與日本私相簽訂《沖繩返還協定》,非法將琉球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一並移交「回歸」日本,致使琉球再度被日本殖民。而美國事實上無權對此進行處置。
可見,美國一手導演的所謂「舊金山和約」,其諸多重大事項均存在實體上的違法性。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的序言指出,「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係史上新的一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這一見解。」
至於台灣的法律地位,《中日聯合聲明》第二款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款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中國政府對於所謂「舊金山和約」的非法性立場是一貫的。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總理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指出:「美英兩國政府所提出的對日和約草案是一件破壞國際協定、基本上不能被接受的草案。不論從它的準備程序上或它的內容上講,都是彰明較著地破壞了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的聯合國宣言、開羅宣言、雅爾塔協定、波茨坦公告和協定及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遠東委員會所通過的對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等重要國際協定。」
1951年9月4日和9月18日,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再次譴責了「舊金山和約」,明確指出,它是復活日本軍國主義,敵視中蘇,威脅亞洲,準備新的侵略戰爭的條約。
然而,日本政府一再借所謂「舊金山和約」挑戰中國核心利益中的核心。11月7日,高市早苗在國會答問時稱,如果中國大陸對台灣出動軍艦並使用武力,可能會構成「存亡危機事態」。高市早苗作為日本首相,在國會公然違背《中日聯合聲明》的立場,發表涉台妄言,暗示武力介入台海可能性,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中日四個政治文件精神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性質和影響極其惡劣。
此後,在高市早苗不僅拒不為自己的錯誤言論道歉,也不撤回發言,還公然於11月26日再次拋出所謂「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全部權利,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的發言,更進一步背離了《中日聯合聲明》等中日四個政治文件的精神。上述言行嚴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粗暴干涉中國內政,挑戰中方核心利益,必須予以強烈譴責,敦促日本政府端正立場和認知,嚴守政府的政治承諾。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中心創始主任、教授,原刊於《文匯網》,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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