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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1945年6月26日,各國代表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圖為代表中國簽字的8名代表的簽名。8名代表中,排名第7的是董必武;1945年,董必武以中國共產黨和解放區人民代表,加入國民政府組成的中國代表團赴美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並親筆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聯合國圖片)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於2025年10月的國會答辯中表示「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2025年11月21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引用《聯合國憲章》第53、77、107條,重申「敵國條款」仍然有效,警告日本在答辯中的表述可能違反戰後國際秩序。2026年9月22日,高市早苗在首次出席的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演說中,要求刪除《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內標誌日本為二戰「敵國」的條款。事件再次引發東亞地區各國網絡上對戰後國際秩序安排的爭論。本文整理條款源起、適用範圍與修憲流程。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制憲會議在美國舊金山(三藩市)開幕,50個國家的代表開始正式討論並起草憲章。同年6月26日,各國代表在舊金山簽署《聯合國憲章》。憲章中而所謂「敵國條款」(Enemy State Clauses),是起草《聯合國憲章》時第二次世界大戰仍未結束,所以加入三項過渡性條款:分別是第53、77、107條,針對當時的軸心國日本,因為憲章簽署時,軸心國之一的德國已投降,而意大利則於1943年已退出軸心國聯盟並加入了同盟國陣營。
第 53 條第 2 款:將「敵國」定義為「曾與任何簽署國交戰之第二次世界大戰敵國」,授權區域機構或同盟在未經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對再次發動侵略的敵國採取執行措施,包括軍事行動。
第 77 條第 1 款(b):將因二戰而從敵國割離的領土列入聯合國託管制度範疇,讓戰勝國處理戰後領土問題。
第 107 條:明文聲明憲章不取消或禁止在二戰期間由戰勝國對敵國所採取或授權的行動。
高市早苗2026年9月22日的聯大演說主張,《聯合國憲章》第53、77、107條的「敵國條款」是81年前的過時安排,不應繼續標籤日本與德國為「敵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23日回應指,日本是以承認軍國主義罪行、接受《聯合國憲章》全部內容為前提加入聯合國。《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是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防止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再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為捍衛戰後國際秩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時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郭嘉昆說,「我們敦促日方以史為鑒、深刻反省,以實際行動取信於亞洲鄰國和國際社會。」
聯合國大會先後於1995年通過決議,認定敵國條款已屬過時並呼籲啟動第108條的憲章修訂程序;2005年再次呼籲刪除相關表述。然而,1995年決議並無約束力,亦未撤銷條款本身的法定地位。
條款文字仍保留於現行《聯合國憲章》中。實務上,自1995年起國際社會已普遍視之為過渡性歷史遺留。由於日本近年有「新形軍國主義」傾向,並在台灣問題上威脅動用武力,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於2025年11月21日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重申「敵國條款」仍然有效,並以此作為對日本安保政策走向的警告工具。另外,日本近年也持續與俄羅斯就「北方四島」、經濟制裁等問題上起磨擦,2026年5月,俄羅斯常駐聯合國代表涅邊賈在安理會會議上,直接指責日本推進「再軍事化」,並再次引用「敵國條款」,警告日本「正在擴充軍備,並公然討論修憲(日本和平憲法)」,是在為改寫二戰結果尋找藉口。
日本自1956年加入聯合國,自1960年代起,日本就試圖推動刪除《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此後,日本政府一直將刪除該條款視為實現「國家正常化」的重要象徵,並在多個國際場合持續提出這一訴求。日本所持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條款法律上仍將日本列為「敵國」,與戰後和平國家的現實地位矛盾;第二,條款可被引用作為對日施壓的國際法依據;第三,修憲刪除條款被視為日本「國家正常化」的象徵。
依《聯合國憲章》第108條,修憲須符合以下程序:
1. 由會員國提出修憲草案;
2. 經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3. 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的立法機構批准;
4. 五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法、俄、英、美)不行使否決權。
任何常任理事國的反對均可阻擋修憲。中國與俄羅斯均可對刪除敵國條款的草案行使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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