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黃冠麟:手術成功但病人未被醫治——美國重罰科企的結構盲點與給香港啟示

2026-10-23 12:03:55 最後更新日期:2026-10-23 15:47:38
黃冠麟

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2026 10 23 cover01(AI生成圖片)

2026年10月,美國新墨西哥州法院又判罰META 250億美金。陪審團指META在用戶數據隱私和內容審核上誤導公眾,違反《不公平交易法》超過4300萬次。加上之前劍橋分析醜聞的50億美金、29個州兒童隱私和解的167至180億美金罰金,這家公司的「事後數」已經貴到令人打冷震。

罰金力度,一拳比一拳重。但問題是:山姆叔叔因為這些科企而產生的數碼「腫瘤」,到底被切了沒有?腫瘤是平台的結構,手術是罰款,罰款從未觸及結構。社會生病了,那些被數據濫用、被演算法操縱、被成癮性設計傷害的用戶,在暴露於數碼輻射,坐看這場醫療荒誕劇。細心地看,法院的手起刀落,法官宣佈手術完成,家屬被告知「手術成功」。但腫瘤,原封不動。

罰款是行為糾正,不是結構糾正

罰款在法律上叫「行為糾正」(Behavioral Remedy),指針對某種行為或違約、侵權所提供的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補救方式。其邏輯很簡單,對有問題的企業施加經濟成本,逼其改變行為。對傳統企業,這招通常管用。

但今時今日,面對平台經濟這種超級大怪獸,操作上面對一個根本難題:平台的核心商業模式包括用家的注意力捕獲、數據提取、演算法驅動的參與度最大化,不是某種可以「調整」的行為,而是整個組織的結構性基因。一筆罰款可以讓平台修改披露條款,可以增設家長控制按鈕,但它不會讓平台放棄那套已被證明能產生巨額利潤的底層邏輯。換言之,你有你罰,我繼續野蠻生長。

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普遍指出,如果罰款或損害賠償低於侵權行為所獲取的利益,違法者將缺乏停止侵權的動機。當違法成本低於違法收益時,罰款形同「可以負擔的營運成本」,無法阻止理性行為人繼續侵權,也就是罰款必須超過侵權收益。但目前的罰款看上去巨大,但在META看來,只是一種被視為「可吸收的經營成本」。

在道德考慮以外,這些企業已不再問「這件事是否違法」或者「對社會的影響有多惡劣」,而是問「這件事的罰款是多少,划不划算」。當罰款從「威懾」變成「定價」,規制的邏輯便完成了第一次扭曲。

更關鍵的是,美國在結構性糾正(Structural Remedy)上長期卻步,比如執法機構或法院要求涉案企業改變其組織結構或資產所有權,以消除壟斷行為並恢復市場競爭。從案例上看,2025年9月,Google搜尋技術案的糾正裁決,要求數據共享、禁止排他協議,但未予拆分。2026年9月,Google廣告技術案的糾正裁決,同樣駁回了剝離AdX/DFP [注1] 的主張。Meta案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要求拆分Instagram (IG) 與 WhatsApp的訴求亦在一審被駁回。行為糾正一再取代結構糾正,監管觸及了企業的「行為」,卻從未觸及企業的「結構」。

在此語境中,「結構」並非單一概念。它至少有三層,每一層對應不同的工具。第一層是市場結構。企業的份額與支配地位。對應工具是反壟斷拆分、禁止排他協議、強制互操作。美國在這一層退縮得最徹底。第二層是產品架構。默認設置、數據接口、演算法目標函數。對應工具是默認最高隱私設置、數據可攜權、演算法透明度。歐盟在這一層着墨最多。第三層是商業模式。企業如何將用戶注意力與數據轉化為利潤。對應工具最激進:改變廣告定價機制、禁止注意力捕獲式設計、重構平台與用戶的價值分配。這一層,全球皆付之闕如。

重看美國的罰款模式,所觸及的是「行為」,而非上述任何一層「結構」。這就是為什麼罰款可以不斷開出,而病灶依然壯大的原因。

歐盟事前立規 中國全程在場 美國事後開單

對讀歐盟與中國的監管傳統,歐盟選擇了「事前監管」。 歐盟《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簡稱 DMA)的核心邏輯,不是等企業違法後再罰款,而是事前就對「守門人」平台施加結構性義務:不得自我優待、必須允許互操作、必須提供數據可攜性。2026年1月,歐委會針對Google Android系統啟動「規格程序」,要求其為第三方開發者提供與自家AI服務「免費且有效」的互操作性。這不是「罰款後要求整改」,而是「事先規定產品必須如何運作」。歐盟觸及的是「產品架構」層面的結構。

但歐盟模式有其局限。規格程序的擴張,使歐委會實質上成為數碼經濟的「中央技術架構師」——它規定了產品「應該如何設計」,而非僅規定「不應該做什麼」。這種事前干預的正當性,取決於監管者是否具備足夠的技術能力與市場判斷力。一旦判斷失誤,糾錯成本遠高於事後罰款。更何況,DMA的適用對象是「守門人」,而「守門人」的認定本身即是一場政治與法律的博弈。

中國選擇了「常態化監管」。 2026年3月,北京市監管部門約談攜程、京東、美團、抖音等12家平台,構建「事前評估預防、事中監測干預、事後專項執法」的全鏈條機制。攜程案中,罰款約51.79億元人民幣,同時要求停止排他性合作、取消「全網最低價」、下架自動調價工具。罰款是工具之一,更重要的是持續的行政在場,將平台的營運規則納入監管視野。

中國模式的優勢在於「全程在場」,監管者不是「抄完牌就走」,而是持續介入平台的規則制定與執行。當然其局限亦同樣明顯,其「在場」的正當性依賴於程序透明度與可預期性。當監管者同時是規則的制定者、執行者與裁決者時,外國企業在進入中國市場前,會考慮業務的法律風險之外,還有政策不確定性。

美歐中三種模式路徑不同,但面對同一個難題,就是在平台級科企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之時,又如何在不摧毀平台的前提下,改變其產生危害的結構性誘因。歐盟選擇事前立規,觸及產品架構;中國選擇全程在場,觸及營運規則;美國則仍停留在事後開單,觸及的是個別行為,而非結構。

香港連處罰機制都未有 停留在討論「青少年該不該用」的層次

先說一個規制邏輯上的差異。反壟斷與數據隱私的監管,核心是「市場效率」與「消費者權益」;青少年數碼保護的監管,核心是「公共衛生」與「兒童發展」。前者以經濟誘因與市場結構為主,後者更多涉及年齡驗證、設計規範與教育干預。兩者不能簡單類比,但共享一個結構性難題:兩者面對的是同一個對手——平台經濟的結構性獲利模式。平台從傷害中獲利,而罰款不足以改變其獲利結構。

香港正面臨一個日益尖銳的公共政策問題。綜合多項調查指出,2024至25年度本港青少年平均每日使用電子屏幕長達6至7小時,幾乎是成年人的兩倍。六成初中生的社交媒體使用時間已超出專家建議的每日兩小時,三成高中生更達6小時或以上;超過六成受訪家長曾因子女使用社交媒體而發生衝突。

科學證據正在累積。2026年發表於《刺針》子刊的一項前瞻性隊列研究,追蹤7528名8至13歲青少年兩年,發現社交媒體使用持續增加,與兩年後言語記憶和空間注意力的顯著下降相關 [注2]。重度使用組的認知功能下降最為明顯,呈現「刷得越久,掉分越多」的劑量效應。這不是道德恐慌。這是可測量的發展風險。

面對這些數據,香港的政策回應仍然停留在討論階段。政府的取態亦相當審慎。一方面考慮言論自由,二考慮年齡識別,三考慮跨境執法的可行性,以及對本地創科生態的影響。目前的方向,是依靠平台自律以及更新健康指引。換句話說,香港在青少年數碼保護的問題上,連「開罰單」的階段都尚未到達。

美國的教訓在此提供雙重警示。即使進入了罰款階段,如果罰款不觸及平台的結構,它仍然只是經營成本。而且,如果連罰款和結構性要求都缺席,僅靠指引和平台自律,保護青少年免受數碼危害的責任,實際上被轉嫁給了家長和學校,而平台則繼續從那套製造危害的設計中獲利。

香港必須正視權力不對稱的現實。 歐盟的DMA適用於「守門人」平台,而歐洲市場是這些平台的核心利潤來源之一,歐盟因此擁有實質的監管槓桿。香港市場沒有本土的「守門人」平台,監管對象主要是跨境平台。香港對這些平台的監管槓桿,遠弱於歐盟。

香港不能改變平台的「全球結構」,但可以改變平台的「本地行為」。而這種改變,需要的不只是指引,還需要罰款作為後盾——不是美國式的「違泊牛肉乾」,而是歐盟式的「事前義務」加上「違反義務的罰款」。

成功的定義不是罰單有幾個零 而是健康的科企行為生態

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監管者有能力開出巨額罰單,也不是為了證明監管者善於發出指引。監管的目的,是為了讓被監管的行為發生實質改變。250億美元罰款之後,Meta的商業模式照舊、用戶的數據處境照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指標照舊,那麼這場監管行動的「成功」,只是一份寫給公眾看的病歷,而不是一份治癒的記錄。

當我們把「罰款金額」或「指引數量」等同於「監管成效」,我們就已經放棄了追問那個更根本的問題:病灶,究竟在哪裡?手術成功,但病人沒有被醫治。這既是「醫學」(法律、道德、社會)的失敗,也是定義的失敗。Neil Postman早於1985年寫就預言——《娛樂至死》(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我們正以四十年來每況愈下的全球社會狀況,驗證了其先見。

本文作者:黃冠麟,學研社成員,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

參考資料/註解:

  1. AdX (Google Ad Exchange) 與 DFP (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 是 Google 旗下的核心數位廣告產品。簡單來說,DFP 是「廣告管理系統」(供應方控制台),而 AdX 是「廣告交易平台」(變現市場)。
  2. Associations of adolescent social media use trajectories with spatial and verbal memory: a prospective cohort study|The Lancet Volume 57, 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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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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