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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內地影星范冰冰於自今年6月初被舉報涉嫌逃稅後一直失蹤,上星期有消息指范冰冰已解決稅務問題,即將重投影圈,《新華社》今日(3日)發稿,國家稅務總局調查後,查出范冰冰逃稅,江蘇省稅務局依法於9月30日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指令范冰冰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合共逾8.8億元人民幣於限期前付清,並於如果未能繳交被追收的稅款和罰款,將不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交稅務機關將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新華社》北京10月3日報道,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相關規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調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范冰冰在其個人微博發公開信致歉,稱辜負國家培養、社會信任和影迷喜愛,更明言「沒有黨和國家的好政策,沒有人民群眾的愛護,就沒有范冰冰」。范冰冰在信中稱對自己行徑深感羞愧内疚,承認自己由於「沒有擺正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在包括電影《大轟炸》的一些合同中以「拆分合同」方式逃稅,對此深感羞愧。她自言,自己作為公眾人物,理應為社會模範,「不應在經濟利益面前,喪失自我約束,放鬆管理,以致違法失守」,就此再次向社會各界致歉,承諾會籌措資金補繳欠稅及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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