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觀點】限制使用「公民廣場」被裁違憲 政府應否上訴?

2018-11-21 14:05:29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高等法院日前裁定,行政署限制市民使用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屬違憲及違法。有學者形容案件4年才有裁決「絕對不理想」,亦看不到政府有空間提出上訴;但有評論則認為,中央從來沒有容許香港有違憲審查權,政府應該就案申請上訴,否則或會觸發人大釋法。

日前,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提及,政府解釋有關規則是要維持政總正常運作不合理,限制市民行使言論自由須合乎比例,因此裁定行政署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信報》「金針集」專欄指出,特首林鄭月娥雖沒有即時下令清拆圍欄,並表明尊重法庭裁決,並等待律政司研究判詞,同時會要求行政署研究市民使用東翼前地的指引,平衡公眾使用及政府總部運作需要。

專欄認為,近年不管建制或非建制陣營也不時喊出香港「司法已死」等說話,為的是搶奪眼球,以示不滿裁決,但總體而言,香港仍能保持司法獨立;而這次政總圍封,同樣能以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決定,「只要道理充分,證據足夠令法庭接納,政府不得不收回成命」。

在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敗訴後,社會不少聲音關注為何審訴時間如此長及政府會否有下一步行動。《明報》引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看不到政府有空間提出上訴,而案件四年才有裁決「絕對不理想」。張達明表示,是次申請早在2014年9月提出,顯示司法機構過往處理司法覆核上有問題,「影響到好多人這四年都無機會行使言論集會自由,這不理想」。

張達明認為應視乎案件的迫切及緊急性,排優先次序處理,而司法覆核本身應盡快處理,因為規定申請人要3個月內一定要申請,「因為行政決定是否合法合憲,是需要法庭盡早有一個裁決,但司法機構處理好似一般民事訴訟般嘆慢板,不妥善」。

《大公報》「焦點熱議」評論文章則質疑,「政總前地」是否一個「必須」的場地。東翼前地外的一段添美道行人路一直被劃為指定的公眾活動區,市民可在該處舉行集會及向政府遞交請願信,毋需事先獲得行政署批准。文章認為,政府應當積極考慮上訴,以確保對政府物業的應有管理權不受損害;如果無視政府總部所面臨的風險,一味支持無限放大示威者的示威場所,這並非合理的判決,也會嚴重限制「三權」中行政權的行使。

另一方面,《巴士的報》盧永雄專欄則強調香港根本沒有違憲審查權,「所謂違憲審查權,就是法庭可以判定某些政府的行政決定,甚至立法會的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權力」。盧永雄引述一名內地草委、權威法律專家指,回歸後香港雖然高度自治,但仍然只一個地方政府;香港擁有—個罕有的特點,就是中央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香港已擁有終審權,如果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話,香港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就變成最終的解釋」。

盧永雄解釋,《基本法》內除了沒有寫下香港有違憲審查權之外,更在第158條內寫明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限制。為方便審案,中央授權特區法院可解釋《基本法》,但如果香港法院審訊解釋《基本法》時,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在最終判決之前要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這是對香港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權力的限制,以免特區法院做了不能挽回的終審決定。

盧永雄認為,法律界「覺得」香港有違憲審查權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中央從來沒有容許香港有違憲審查權;政府對這次判決回應不是去修改規則,而是申請上訴並尋求推翻高院的決定,否則或會觸發人大釋法,申明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的權力,「由於香港人不喜歡中央釋法,這將是一個更差的結果。現實點講,不是你的東西,怎能據為己有?」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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