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宋小莊質疑五大訴求是否符合《基本法》

2019-08-20 15:18:32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運動仍未有休止之勢,示威者將運動持續的原因,歸咎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沒有回應示威者的有關訴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專家宋小莊8月20日於《明報》撰文指,香港特區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有關抗爭的訴求有違基本法,如政府回應不當,客觀上卻是施政不依法。

是誘導特首不依法施政的陷阱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專家宋小莊8月20日於《明報》表示,兩個多月來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運動違法和暴力活動的惡化,示威者歸咎於行政長官沒有回應「反送中」的有關訴求」。宋小莊認為,《基本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規定為依據,而「有關訴求涉及政府政策乃至制度」,「但如回應不當,客觀上卻是施政不依法,這是誘導行政長官的陷阱」。

宋小莊表示,「訴求之一是撤回修訂」,示威者「認為『暫緩』、『壽終正寢』、『停止工作』都不是法定用語,要用『撤回』才可以」,宋小莊認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即使林鄭採用「撤回」,訴求者還會不滿意,還會有新花招」。

宋小莊引述《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2條「釋義」中的有關安排,「都有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政府、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地方的規定」,在香港和兩岸三地間築造了移交逃犯「防火牆」,連「個案合作移交」都不允許,這是牴觸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而行政長官稱之為「漏洞」,她要履行職責(基本法第48條第2項)糾正漏洞,樹立基本法權威,應當是正當的。

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中央政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未得任何授權就限制中央權力,是越權的,越權是牴觸基本法」,宋小莊認為「不但牴觸第12條,還牴觸第95條」,「該條是允許香港與全國其他地方在達成刑事司法協助前,作『個案合作移交』的」,然而「香港卻排除了自己的母國,這是極為不當的」。

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規定,「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宋小莊表示,包括立法會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和廢除法律(第73條第1項),有關修訂在程序上是符合基本法的。宋小莊認為,「當然,修訂的部分內容可能有問題,需完善和進一步修改。從這個意義上說,『個案合作移交』不發生『撤回』的問題,如說要『撤回』,也只可能是不當的內容」。

宋小莊表示,「不問青紅皂白要求一概『撤回』,是一個陷阱。如果林鄭『撤回』,她也應當表明她不能完成牴觸基本法內容的修訂,未能執行基本法的職責(第48條第2項),有愧該法的付託,她可以請求中央根據基本法的機制處理牴觸該法的有關內容」。

成立調委會缺乏基本法的依據

關於設立由退休法官擔任主席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懲處警方濫用職權問題,宋小莊認為「目前香港已有監警會來監督警方是否濫用職權,警方內部也有調查機制,有關濫權問題還可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這都是符合或不牴觸基本法的安排;現在要由獨立調查委員會取而代之,缺乏基本法依據,並不妥當」。

宋小莊認為,「對該違法運動展開獨立調查是應該的,但據基本法規定,此屬行政和立法的職權」,宋小莊引述基本法第48條第11項表示,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認為由行政、立法機關調查,比退休法官更合適;「由在職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並非不可以,基本法規定可以適用於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指控是否成立,並報告立法會(第73條第9項);及對法院法官的免職審議(第89條)等」。

港府定性為「暴動」是適當的

對於收回「暴動」定性的問題,宋小莊認為,「反送中」街頭暴力抗爭和不合作抗爭運動在香港可以定性為「暴動」(riot),美國總統特朗普也認同;而「普通法適用國家和地區都以此定性,似無例外」。

宋小莊引述《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規定:「(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第18(1)條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宋小莊認為,暴動是與非法集結相關的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街頭暴力抗爭和不合作抗爭運動,被港府定性為「暴動」是適當的,要求行政長官改變刑法罪名是愚蠢的,誰也無權改變「暴動」定義和定性;「這是基本法第8條確認的不牴觸該法、可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沒有改變的必要」。

律政司有檢控權特首不得干涉

第四個訴求是「釋放所有被捕示威者、撤銷所有控罪」。宋小莊指,「有的訴求要由獨立調查委員會決定釋放、撤銷控罪;有的要由行政長官行使特赦權」。宋小莊引述基本法第63條規定表示,「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說律政司有檢控權,任何調查委員會也不得干預。如律政司決定不檢控,就可撤銷控罪、釋放嫌犯,行政長官都不得干涉」。

宋小莊表示,至於「行政長官可否在嫌犯被檢控前特赦」,「似乎不可能」;因為「行政長官的特赦權被理解為在判刑後才能行使(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另外「在檢控前行使特赦權,被認為干預律政司檢控權,將使基本法檢控權和特赦權產生不和諧」。

各群體最後一項訴求有所分別

宋小莊指,由於最後一項訴求在「反送中」不同群體中有所不同,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主張,亦有把懲處警方濫權歸入該委員會的一項職權,有的單列;有的群體不主張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也有單列懲處警方濫權,或主張立即啟動雙普選,有的主張盡可能擴大獨立調查委員會職權,還提出行政長官下台或立即啟動雙普選的訴求,囿於篇幅所限,不逐一分析。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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