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國歌法16項條文一覽 「愛國情感」如何表達? 

2017-11-06 14:16:59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正式通過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不過,內地《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社會關注「愛國情感」及「有損國歌尊嚴」等如何界定,及會否剔除部分條文。

圖片來源:Now新聞截圖

內地《國歌法》總共有16項條文,條文清楚列出國歌的定義、在什麼場合應播放國歌、播放時使用的國歌版本,以及奏唱國家時在場人員的行為。另外,條文指出對於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行為,將被警告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要表達愛國情操 不能有損國歌尊嚴

在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後,社會上大部分人較關注的是國歌推廣及在奏唱時如何表達愛國情操,條列雖然有提及要表達「愛國情感」及不能「有損國歌尊嚴」,但沒有列出相關例子。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國歌法》第5條: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國歌法》第6條: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學校、傳媒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教育及宣傳

而除了普通市民對於《國歌法》應予以尊重外,條例亦列明學校有責任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內容中,並要教導學生去理解國歌的歷史和奏唱時應有的態度。而傳媒有責任向社會展開對國歌的宣傳,令國歌的禮儀知識於社會得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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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第11條: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國歌法》第12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國歌法》第13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社會各界認為政府應釐清條文內的詞語

《香港01》報導,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政府應釐清條文內的詞語。他指出,「在場人員要肅立」中「在場人員」的定義,相信會有一番爭論,「電視新聞前播國歌,唔通喺茶餐廳食緊雲吞麵都要肅立」。

[box type="shadow" align="" class="" width=""]《國歌法》第7條:在奏唱國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田北辰認為,本地立法時應另設一條「不得利用播國歌去達到任何不應當的意圖」,避免有人濫用他人對國歌的尊敬,「立法會大會反對派拉布時若播國歌,我哋可以趕佢走,但佢播時我哋全部人使唔使企起身?之後又可唔可以刑事追究佢」。

有學者就認為政府應界定細節,《明報》引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國歌法》部分條文不適用於香港,本地立法有空間清楚界定細節。他舉例,如第8條中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要界定何為不適宜播國歌的場合。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由於《國歌法》或影響表達及言論自由,本地立法時應向公眾諮詢,而不是單單在立法會審議。石永泰認為,內地《國歌法》文本指出要表達愛國情感、肅立等,用字不精準,會令香港社會感到擔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范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佈於 全文照錄
By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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