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光稱保安局完成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

2019-12-16 12:58:12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今早(16日)召開會議,民建聯蔣麗芸及葛珮帆要求討論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公務員事務局長羅智光會上表示,保安局剛剛完成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正徵詢律政司意見,下一步會再徵詢政策局意見。

民建聯:要求公職人員無上限接受挑釁及侮辱不實際

民建聯蔣麗芸及葛珮帆在提交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侮辱前線執勤公職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言行亦愈來愈激烈,二人建議委員會在本年度盡早就「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一事進行討論。

二人於文件中形容,雖然市民一時衝動的行為,公職人員都會容忍,但要求公職人員如聖人般,每日接受無上限的挑釁及侮辱挑戰亦屬不實際,「長此下去,公職人員的士氣將每況愈下,亦會令香港充斥仇恨」。

立法會文件

羅智光稱正諮詢律政司 未有立法時間表

公務員事務局長羅智光於會上表示,保安局剛剛就「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完成研究,正諮詢律政司,下一步將諮詢相關政策局,強調無立法時間表,但他亦稱「預備好就會交上立法會」。蔣麗芸其後表示,希望政府盡快立法,挽回公職人員的尊嚴。

林卓廷:看不到警方需更大權力

對此,民主黨林卓廷認為,目前已有其他法例達到類似效果,例如「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和「擾亂公眾安全」的罪行,近期亦有警員以粗言穢語辱罵示威者,看不到警方需要有更大權力。他認為,市民和公職人員之間發生口角,很多時候只是一時氣憤,看不到有需要將這些行為刑事化。

澳門侮辱執勤警員可控「加重侮辱罪」

澳門法例上有保障公職人員免受侮辱,《澳門刑法典》列明,若侮辱他人致其人格名譽受損便屬違法,而但法律規定,如果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會被加重處罰,構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囚4個半月或最高180日罰金。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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