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2014版權條例》怎樣影響你的生活?

2015-12-15 17:49:44
張心怡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設計) (香港輕新聞設計)

【香港輕新聞】立法會明日恢復《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點擊查看條例修訂全文)二讀。俗稱為「網絡二十三條」的《2014版權條例》爭議不斷,有網民擔心草案通過後,會收緊網絡創作及言論自由,到底新修訂條例對現時流行的改圖惡搞等網絡二次創作行為,有什麼影響?香港輕新聞拆解謎團。

《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受爭議點

  • 修改第39條:若為評論、報導時事引用版權物,則不屬侵犯版權。
  • 加入39條A:若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版權物,則不屬侵犯版權。
  • 修改118條:用任何方式(包括電子媒界)傳播版權物,即屬違法。

二次創作與豁免

惡搞港大校委盧寵茂的二次創作作品,可獲豁免。(網絡圖片) 惡搞港大校委盧寵茂的二次創作作品,可獲豁免。(網絡圖片)

根據草案,以諷刺、模仿、滑稽及時事評論為目的的二次創作行為,是條例豁免行為。具體來說,就是網民可以將電影海報、截圖、及相片等圖片改圖惡搞,或者將舊曲改歌詞進行「新唱」,均不被視為侵權。

https://youtu.be/PJ_1PARyOTk

但網民需要注意的是,不進行改變的單純cap圖時,需要「引用」,即附有作品出處、作品名字、原作者名稱等確認聲明,且引用程度不可多於所需要目的的程度,意為不可輕易大篇幅引用,如把整齣電影都製成截圖並分發予其他人,則難獲豁免。

TVB劇集《雷霆掃毒》中演員黃智賢「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為網絡熱門圖片。(網絡圖片) TVB劇集《雷霆掃毒》中演員黃智賢「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為網絡熱門圖片。(網絡圖片)

「不論為批評、評論或其他目的而引用某作品,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a) 該作品已向公眾發行或傳播;

(b) 該項引用,屬公平處理該作品;

(c) 該作品是為某特定目的而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超逾該目的所需的程度;及

(d) 該項引用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第 (6) 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39. 批評、評論、引用及報導和評論時事(2)

「為報導或評論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第 (6) 款另有規定者除外),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39. 批評、評論、引用及報導和評論時事(3)

此外,知識產權署指出,歌曲方面,即使是舊曲新詞,如果並未對歌曲做出有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版權物性質的改編,只為抒發個人情感而演唱,並上載到網上分享,則不可獲得豁免。

未對歌曲做出有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版權物性質的改編,只為抒發個人情感而演唱,並上載到網上分享,無法獲得豁免。(截圖YouTube) 未對歌曲做出有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版權物性質的改編,只為抒發個人情感而演唱,並上載到網上分享,無法獲得豁免。(截圖YouTube)

《熱血時報》又舉例,若有網民以徐小鳳歌曲《喜氣洋洋》慶祝議員敗選,將歌曲填上新詞,有批評、諷刺成分,即可豁免。但如果只是到議員辦事處外播放或演唱原曲,則屬情緒宣泄,就不受豁免權保障。

爭議事件

行政長官梁振英本月10日出席經民聯3週年晚宴時,邀請多位司局長,與黃家強同唱《光輝歲月》及《喜歡你》,更將有關合唱片段上載至其FB,行為被網友轟不妥,有違尚待通過的新條例。

特首辦隨後回應稱,已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申請牌照,梁振英發布《喜歡你》片段上傳FB獲得允許;但坦承,梁振英此舉「並不理想」。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接受訪問時指,特首此舉可依循「報道時事」條文獲得豁免。被質疑「甚麼人才可根據報道時事準則而獲豁免、是否以知名度去量度?」時,梁家麗回應指,豁免準則是公眾是否關注事件,強調是針對事,而不是公眾人物。她以公眾人物外訪為例,指出公眾會關注事件,故有機會獲豁免,又強調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定標準

條例並未明確指出何種行為符合「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標準,只能由法官以常理、常情、語境和對文字的理解來判定。另考慮作者的原意,是否知道自己在「戲仿」或「評論時事」;及受批評一方,例如在政府或權貴的理解中,行為是否屬於「批評」或「戲仿」,來斷定是否違法。

「在裁定處理作品是否第 (1)、(2)(b) 或 (3) 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法院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

(c) 相對於該作品的整體,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39.批評、評論、引用及報導和評論時事(4)

Share、Like與傳播權

按照新草案,網友分享(Share)及點贊(Like)二次創作的連結不屬「傳播罪」(Communication)。政府在立法會上表明,網民單純分享連結的話,因為沒有直接上載侵權物品,連結的內容亦不是他們決定,所以不會侵權。

但如果網友將有關視頻或圖片下載,再重新上傳,就有可能發佈侵權物,或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單純觀看,未有發佈及傳播,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有網友發現,118條修訂版中,將「發佈(Distribution)」、「出版(Publication)」修訂為「傳播(Communication)」。政府指,因要包括一切散播版權物的可能性,以免將來有新的媒介出現,做出如此修訂。

此外,相關條例亦有關於缺失「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作為豁免範圍的爭議,即是所有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二次創作,不論二次創作作品沒損害原作品利益,抑或會取代原作品的市場地位,二次創作作品都應獲得豁免。新條例中,無此豁免,引起爭議。

「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 (有關作品 ) 的版權,即屬犯罪——

(a) 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或

(b) 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 (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傳播 ),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118. 關乎製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行侵犯版權物品等交易的罪行(8B)

《2014版權條例》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https://youtu.be/sSp_zLbHhks

現時,香港有「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簡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去年佔領運動期間,警方多次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拘捕在網上呼籲參與運動的人士。若新版權草案通過,市民有被「版權條例」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雙重檢控的風險。

此外,資深傳媒人吳志森在《明報》文章中指出,此前大部分網絡侵權行為,是以民事追討,若草案通過,就變為刑事罪行,監禁4年,罰款5萬。他形容草案是「懸在港人頭上的大刀,隨時落下,網絡世界,馬上進入黑暗時代。」

 

By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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