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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66章 《按摩院條例》規定,如果提供異性按摩員為顧客「全身按摩」的按摩院才須領取牌照。
條例指,「全身按摩」(full-body massage)定義任何人提供的按摩服務或治療,按摩範圍為該人在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包括或不包括手臂)。
條例規定,如果按摩院僅是提供面部、頭皮、頸、肩、手、手臂或足部(膝以下)的按摩;又或是僅提供同性按摩員為顧客進行「全身按摩」,則不受該條例規管,即無須申領牌照。因而市面的提供膝部以下按摩的足浴店,即使由異性按摩員為顧客按摩,亦不須申領按摩院牌照。
該條例指,髮型屋或美容院內所進行的按摩,若「是在去該處所的顧客可完全看到的情況下進行的」,不適用於該條例,即可以獲豁免領牌。根據其他條例註冊的醫療機構或領有有效牌照安老院等,同樣不受 《按摩院條例》規管。
條例列明,「任何人於任何時候經營、料理、管理、協助管理或無論以任何身分協助經營任何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按摩院條例》條例內未有列明規管光顧無牌按摩院的顧客,即是顧客並不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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