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博評】張競:談談潛艦封鎖之論戰

2023-10-04 12:30:25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05 00:12:26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379907487 2234979073354761 5492524975421925009 n編按:海鯤艦向公眾首次展示,雖然有很多謎團,但仍成為眾人焦點,當然,也引來更多唯武器論甚至過份膨漲的解讀,當中誤解最離譜的,可能還是對於封鎖戰的誤解。(網絡圖片)

最近臺灣社會因為潛艦國造案,主事者提出在臺灣周邊海域關鍵水道部署潛艦,封鎖共軍進入太平洋之用兵構想,引發各方論戰。筆者在此為《輕新聞》介紹涉及封鎖與封鎖作戰之基本定義,並輔以相關國際法條,讓讀者更深入其意涵,並提出相關亦須考慮要點,以利讀者判斷論戰者所持觀點是否可信。

首先就《國軍軍語辭典》所定義之【封鎖】:「一、配備兵力控制要隘,遮斷或關閉敵方向我之通道,以防敵向我攻擊或襲擾。二、作戰之一種手段。指交戰國為戰略上或商業上之目的,以武力封鎖敵國海岸之全部或一部,防止各國船舶或航空器進入。」觀察,其所列出兩個要項,第一項係屬於野戰戰略之野戰用兵手段,但其雖然使用“要隘”一辭,但卻可以從寬廣義解讀為特定海域形成遏制點(choke point,亦可被譯為咽喉點),因此應可適用於各個不同作戰空間與軍種作戰。但第二項則是明顯係只針對敵國海岸特定範圍內,防止他國海空交通儎臺進入該區域之海上作戰。

o2AA編按:美國南北戰爭中,北軍利用優勢海軍封鎖美國邦聯的海岸線,禁此邦聯輸出棉花及農作物,並制止英國由附近殖民地運送軍火及工業品進來。這應該是海軍蒸氣化後第一場大規模海上封鎖戰,也是美國邦聯最終戰敗的關鍵。另外,這也反映了封鎖戰略的要訣:保持數量優勢。(圖片來自連結1連結2)

 

不過在《國軍軍語辭典》亦具有【封鎖作戰】:「基於全般戰略指導,運用海空兵力,封鎖敵重要港口、航道或特定海域,截斷其海上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其海上兵力之進出,達成預期之封鎖目的。」【空中封鎖】:「經由空中行動對一地方、港口、道路等使之孤立,或阻止敵人使用之謂。」以及【資訊封鎖】:「以資訊保密和資訊攻擊手段,實施資訊封鎖。」等其他條目可供參考。

但在此必須提醒,儘管台灣社會軍事評論者經常使用「拒止」辭語,來對應西方在軍事上使用denial用辭;但在《國軍軍語辭典》雖然曾經在六個不同辭語條目定義中出現,但卻無「拒止」專屬條目。而細查《國軍軍語辭典》後,反而會發現【阻止】:「以任何手段,拒止或妨害敵人使用某一地區或路線之謂。」最符合各方所想表述意涵,亦最能符合挑起本次論戰主事者所希望表述之意向。反而前述【封鎖】或【封鎖作戰】係專門指向敵方海域或港口,甚至是敵方向我之通道,與最初提出論點者所強調之台灣周邊海域並不相同,所以應當是使用國軍軍語【阻止】最為適切。

0編按:近代比較著名的拒止戰例,是日本在間戰期正式發展完成的,以遠距離多層次潛艇攻擊、遠程航空攻擊、雷擊戰、空母戰和主力艦決戰構成的區域拒止戰略—漸減邀擊作戰。這是一種把美國海軍拒止於日本本土外海(或特魯克群島)的重要戰略。不過後世史家大多認為這種戰略在預判美軍攻擊方向及強度上一直相當呆板:人家有工業能力可以慢慢和你玩消耗戰或多向進攻,根本不可能一路直進……(網絡圖片)

 

至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則是定義【封鎖】:「blockade使用強制手段控制某一區域或地點,切斷其對外聯繫或阻止人員、交通工具通行的行動。」以及【反封鎖】:「counter blockade對抗和打破敵之封鎖的行動。」並更進一步定義【封鎖作戰】:「blockade operations為隔斷敵與外界聯繫或攔阻、限制其機動而進行之作戰。按規模,分為戰略封鎖作戰、戰役封鎖作戰、戰術封鎖作戰;按空間和領域,分為地面封鎖作戰、海上封鎖作戰、空中封鎖作戰和信息封鎖作戰等。」再加上【反封鎖作戰】:「counter blockade operations為對抗、打破敵方封鎖而進行的作戰。按規模,分為戰略反封鎖作戰、戰役反封鎖作戰、戰術反封鎖作戰;按空間和領域,分為地面反封鎖作戰、海上反封鎖作戰、空中反封鎖作戰和信息反封鎖作戰等。」

依據美軍聯合作戰教則(Joint Publication)編號JP1-02 Department of Defense Dictionary of Military and Associated Terms,其中並未針對“封鎖”(blockade)提出專屬定義,但卻在下述military options條目中,提到blockade以及與其概念類似之quarantine,但兩者都未提出專屬定義說明;

 

military options — A range of military force responses that can be projected to accomplish assigned tasks. Options include one or a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civic action,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civil affairs, and other military activities to develop positive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countries; confidence building and other measures to reduce military tensions; military presence; activities to convey threats to adversaries as well as truth projections; military deceptions and psychological operations; quarantines, blockades, and harassment operations; raids; intervention operations; armed conflict involving air, land, maritime, and strategic warfare operations; support for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to count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activities (terrorism, narcotics trafficking, slavery, and piracy); support for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to suppress domestic rebellion; and support for insurgency, counterinsurgency, and civil war in foreign countries. See also civil affairs; foreign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military civic action. (JP 5-01.3)

不過美軍亦在相同出版品中,提出blocking position — A defensive position so sited as to deny the enemy access to a given area or to prevent the enemy’s advance in a given direction.由此亦可看出美軍使用該辭語,亦是針對阻止敵方進入某特定區域或是向特定方向前進。

但是由於談到封鎖,特別是針對敵方海域或港口進行封鎖,將會影響到中立國以及平民社會,因此此時就要提到國際法,而不是單純針對軍事目標之野戰用兵,相對上不必太考量國際法條規範。

maxresdefault 30編按:古巴飛彈危機可說是二戰結束後美國第一次發動封鎖作戰,不過封鎖只包括蘇聯轉運過去的導彈、軍火軍機與物資,若臨檢過後沒有發現類似物資,即予放行。圖為福雷斯特·謝爾曼級驅逐艦巴里號(USS-933)對一艘蘇聯貨船進行臨檢。(圖片來自連結)

目前國際法規針對海上封鎖作戰最具權威性之規範,就是1994年7月由國際人道法學會所制定之《聖雷莫海戰法手冊》,其亦可直譯為《適用於海上武裝衝突的國際法》(San Remo Manual on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Armed Conflicts at Sea)。依據下述該法規第四章《海戰的方法與手段》第二節《作戰方法》第93條至第104條內文:

封鎖

第九十三條 實施封鎖應向所有交戰國和中立國宣布通告。

第九十四條 宣布時應詳細說明封鎖的開始時間、持續時間置、範圍,以及允許中立國船隻駛離被封鎖海岸的期限。

第九十五條 封鎖必須有效。封鎖是否有效是個事實問題。

第九十六條 維持封鎖的部隊有權依據軍事需求,駐泊於特定距離。

第九十七條 實施與維持封鎖須綜合使用各種合法作戰方法和手段,但這種綜合不能造成與本檔案所定規則不相符的行動。

第九十八條 對於有理由證明正在突破封鎖的商船有權進行拿捕,對於經預先警告後明顯抵抗拿捕的商船有權進行攻擊。

第九十九條 實施封鎖不得阻止進入中立國港口和海岸。

第一零零條 封鎖必須公平地適用於各國船隻。

第一零一條 停止、暫時解除、重新建立、擴大或改變封鎖,必須遵照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做出宣布和通知。

第一零二條 如果發生下述情況,則禁止宣布或建立封鎖:

一、封鎖的唯一目的是使平民居民忍受飢餓,或是斷絕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有關物品的運入。

二、對平民居民造成的損害會或預計會大大超過封鎖預期帶來的具體而直接的軍事效益。

 7c86dea156d3eac081047c6425755618編按:《聖雷莫海戰法手冊》對於封鎖戰略的界定和要求,更多似乎是針對過去一戰及二戰對於無限制潛艇破交戰中,英國居民造成的大規模食物短缺而制訂的,似乎更傾向盡量保護平民免受封鎖戰的傷害,不過比起較廣泛應用且有更長遠的歷史,同時也「至少」受大多數國家認同的海牙公約,屬於新生的《聖雷莫海戰法手冊》究竟有多少國家願意遵守?似乎是個問題......(圖片來自連結1)

 

第一零三條 如果被封鎖領土內的平民居民得不到足夠的食品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其他物品,則封鎖必須遵照下述規定保證這類食品和其他不可缺少的補給品的自由通行:

一、有權在做出包括搜查在內的技術安排之後放行;

二、這類補給品的分發須由保護國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類的、能提供公平保證的人道組織在當地監督實施。

第一零四條 有權在做出包括進行搜查在內的技術安排之後放行,封鎖方應允許專供平民居民或武裝部隊傷、病員使用的醫療物品通行。

前述各個法條內容,值得讀者從此思考,潛艦兵力運用所必須遵循之國際規範以及所要面對之複雜戰場態勢。

o2AA2222編按:台灣軍迷圈一個十分奇怪的現象,是決戰兵器思想盛行,很多人都自以為一兩件(自以為)超兵器可在無支援的情況下以一敵百,完全無視性能沒有代差時的數量優勢,他們好像以為現代戰爭是CE世紀「自由高達」那種橫掃千軍……(網絡圖片)

 

至於此場論戰,筆者必須提醒,在當今全球各地所發生之武裝衝突中,基本上都是「無戰不聯」,換言之,就是必須全面考慮所有各個軍種共同投入作戰,誰能發揮聯合作戰統合戰力,誰就能夠取得優勢宰制戰場。所以只考慮到與其他國家聯手遏制共軍艦艇進入西太平洋,但卻只想到運用潛艦戰力,完全無視空中戰力發揮阻絕作戰實力,再搭配岸基反艦導彈共同發揚火力,此種思維不是完全見樹不見林嗎?

maxresdefault 30111編按:台灣有很多軍事名嘴甚至一些前將領,不知是否看得沉默之艦隊太多,聲稱南北一條海鯤級與其同型艦,即可封鎖兩個要道,封閉解放軍海軍的行動,甚至伏擊航母編隊,並保護東海岸免受登陸威脅。先不管解放軍訓練從來沒出現過兩棲艦艇進入西太之事,潛艇們更先要考量究竟可不可以避過對手的反潛體系封鎖與圍捕,尤其是反潛機和更有機會前出索敵的大型無人潛艇……圖為2022年被衛星拍到的兩種30米級大型無人潛航艇。(圖片來自連結1及連結2)

 

吾人須知若要發揮水下戰力,通常都是採取分區配置,讓整個伏擊區內沒有任何友軍活動,避免產生誤擊狀況;所以運用潛艦執行阻絕或是阻止作戰,或是進行封鎖敵方航運活動,通常都是到對敵方家門口開戰,將任務海域前推到敵方港口或是關鍵海域,那有退縮到本身周邊海域,然後只仰賴潛艦作戰能力,採取守勢作戰構想,試圖達成阻止對手進入其所望之任務海域呢?

最後必須提醒,所有參與此場論戰者,確實應該到戰史中尋找前例,到底是有那個國家曾經運用潛艦作為在本身周邊海域執行阻止或阻絕作戰兵力,假若違背戰爭最基本思維,亦不符合戰爭歷史運行軌跡,此種靠著本身想像所產生之作戰情景,然後閉門造車產生作戰想定,據以設定潛艦兵力運用構想,恐怕會成為永遠不會登場演出戲碼,只因為整個劇本所述情節完全不符合戰爭基本規律吧!

20200121000028M編按:出身潛艦的造艦計畫主持人,將兵力配置作戰構想對外揭露,難道沒有洩露軍機的疑慮嗎?造艦完成測試才能量產,八字還沒一撇,就在吹噓作戰構想與兵力部署,這不是很可笑嗎?(圖片來自中央社)

發佈於 軍事博評
By 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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