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博評】張競:再論海上無人軍用艦艇「軍艦」法理地位

2026-08-02 23:59:36 最後更新日期:2026-08-04 14:06:08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usv asw 2025 2編按:解放軍的S120型18米級大型無人艇已經確認服役,至少可搭載反潛聲納進行反潛與反水雷任務,同時也有30mm自動砲。本船必要時亦可載人。

本文係承接多位讀者回應2026年7月21日《輕新聞》以「無人軍用艦艇之『軍艦』地位論戰」為題稿件,並提出相當有價值問題,為能繼續深入探討此項課題意涵,因此就下述各項要點,提出分析說明;亦請讀者先進不吝賜教。

首先必須指出,假若海上無人儎具希望能夠獲得「軍艦」法理地位,就絕對不可能包括諸多人類經常投入海洋可棄式與消耗性,進行各類水文、氣象、生態以及資源觀測與調查性感測器儎體。

vanguaVSS編按:新加坡未來海軍主力勝利級大型多功能艦。其將更多使用無人載具。無人載具在執行遠程單獨任務時的問題,以及它究竟是由船員操作還是完全無人自主航行。都會對國際海事法造成很大影響。(圖片來自新加坡國防部)

此種用以承儎感測器之儎體原本計有漂浮式、水下懸浮式以及沉底式等不同類別。但是由於科技發展,原先由浮標、懸浮器或是重力式沉底裝置作為儎體,逐漸轉變成為具有相當運動性能,並且能夠變換其所在位置與深度,甚至還能夠依據指令關閉驅動裝置,順著海面或海中洋流順勢運動,以便蒐集感測資料之浮航器與潛航器。

 但儘管如此,只要此等儎體依據其本質與原始設計,屬於可棄式與消耗性裝置,原則上都不應該被視為能夠有可能獲得「軍艦」法理地位。特別是近年來,國際軍備市場開始出現無人自殺性儎臺,雖然被包裝成無人自殺艦艇,甚至某些此等軍備產品還具有潛航或是維持半潛狀態能力,但此等運動性能並不能改變其為可棄式與消耗性裝置本質。因此將神風式無人自殺艦艇定義為武器,並不認定其具備被定義為「軍艦」可能性,確實是國際社會合情合理主流觀點。

AEWEE按:美軍已暫時取消的LUSV無人艦,這個是AUSTAL的提案,至少可在大部分時間配置少數人員,用以執行一些有人軍艦的任務。不過基於美國造船業這十多年來的衰落,這種艦究竟要用多少年來建……?現在美國無人艦的計劃,可能已「退化」成無人艇了。(網絡圖片)

 

其次就要指出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若是希望獲得被認定具備「軍艦」法理地位,此項儎具就必須能夠合理操作比照艦船基本航行停泊作業;其實此項檢驗標準依據係衍生自前述非屬於可棄式或是消耗性裝置理念。不論海上軍用無人儎具係仰賴遙控操作抑或是憑藉人工智慧預設程式,其都必須能夠滿足比照艦船基本航行停泊作業之操作需求,否則怎有可能被定位成「軍艦」?

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航行運動甚至是潛航至水下進行相關作業,原則上都不成問題;但若是要能透過遙控或是藉由人工智慧程式採取自主運作模式,至少就必須能夠完成進港靠泊與啟航離港程序,再加上執行在指定錨泊地進行錨泊以及起錨開航作業,甚至在必要情況下,能夠完成通過諸如運河或是水道閘門等狹窄航道,還有進出乾塢、浮塢或是船臺等特殊運動作業,展現出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能夠比照正常艦船,滿足基本航行停泊作業之操作需求,如此才有機會被認為具備被定義為軍艦之消極資格。

 433HflI0efehH8g0pvwYsjG52HVjZpAkIK562SCuetk編按:事實上,功能簡單的無人船或無人海上載具,就被用於除雷任務上。由於這些都被算作獵雷艦用的載具,任務完成後就返回船上或歸船上人員自行控制並跟母船回港,所以長久以來根本沒有「船籍」的問題。(網絡圖片)

 

為何要強調此等標準?其實就是要證明特定海上軍用無人儎具在本質上是個經常性存在與運用之軍事資產。假若海上軍用無人儎具是使用後即可拋棄,必然就不會考慮過,執行任務後如何返港或是運用泊地進行維修整備。特別是在外在架構上類似普通艦船,但在本質上確是被當成與敵進行接戰時,必然打算是有去無回,不惜採取自殺殉爆模式,搞成玉石俱焚要與敵方同歸於盡之無人儎臺。

再者則是要提醒,就算是軍艦亦要遵守諸多國際規範,因此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若是未曾正式登錄海事機動勤務識別碼(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基本上根本就無法依據國際規範被視為合法艦船。共計由9個數字編碼所構成之海事機動勤務識別碼係依據國際電信聯盟(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規範,針對各個不同艦船所設置獨特識別碼(UID:unique identifier),各國軍艦自然都必須具備其獨有之MMSI海事機動勤務識別碼。

008B編按:當一艘船擁有AIS固定編號,代表可以在海圖上被看見且有基本識別身份,那同樣也有其作為船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當然,由於軍艦擁有執行軍事任務和在部分例子中有臨檢執法的權利,故登記要求也更高。(網絡圖片)

 

誠然由於MMSI編碼包括國籍識別碼,因此當艦艇船隻國籍移轉,其中亦包括軍艦在內,就必須從新登錄MMSI識別碼,以便搭配各項海上電子導航系統以及海上通信辯證識別程序;因此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若是未具備MMSI海事機動勤務識別碼,確實是難以被認定具備合法艦船最基本資格,更遑論要求被視為具備軍艦法理地位。

至於向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所登錄,依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所規範,由三個英文字母IMO以及另外七個數字碼所組成之國際海事組織編號(IMO number),雖然在艦船運作整個生命週期中,從建造完成下水直至最終除役報廢與拆解,就算艦船國籍變更或是艦體與結構經過加改裝,但此項編號絕對不會改變。

The Lightfish is a 3 m long USV built for persistent survey recharged as needed by solar cells and a methanol generator scaled編按:Lightfish長約3米闊1米,航速最大只有5節,自持續航力8000海里,且自己有太陽能電池板充電,是很適合做長時間任務,不過由於大小和航速,更多是在海面順著洋流漂泊監察而已,任務彈性也不多!(圖片來自Seasats官網)

 

不過由於依據SOLAS公約,軍艦對於申請登錄國際海事組織編號具有豁免權,因此就算在某些電子導航系統追蹤艦船時會出現由數字4開頭之IMO編號,例如IMO 4763959,但此種編碼其實是特定虛擬國際海事組織編號(special pseudo-IMO number),僅供電子導航系統資料庫管理存檔運用,但這個編號後面六位數字隨時都會以亂數演算加以替換,期能有助於維護軍事艦艇動態保密或是政府執法艦艇執行海上司法勤務。不論如何,無法符合正常艦船國際識別要求標準之海上軍用無人儎具,絕無可能獲得國際社會認定具備「軍艦」法理定位。

vanguard usv編按:美國的USV無人水面艦計劃-大君主計畫第四艘原型船前衛號(USV Vanguard OUSV-3)在奧斯特船廠美國分公司下水。 前衛號是大君主計畫中,第一艘完全根據無人船艦需求而設計建造的原型艦。不過由於它們可以由船員控制及執行航海任務,所以也有AIS編號。(圖片及資料來自軍武狂人夢) 

 

最後依據前述海上軍用無人儎具必須依據國際規範,獲得能夠具體明確區別艦船身分與國籍之獨特識別碼(UID:Unique Identifier),否則絕對無法被各方接受具備「軍艦」法理定位,因此由此吾人就可斷言,絕大部分在作業階段必須由母體艦船施放與回收之海上軍用無人儎具,基本上就不會另費周章,特別為此等海上軍用無人儎具,專門另外申請海上艦船獨特識別碼。

而且就目前由各個軍用艦艇所能施放與回收之小艇、水下遙控無人儎具或是兩棲船舶與水陸兩用裝甲車輛,其實通常若不是在外部標誌其母體艦船編號以便識別,否則就會依據其運動性能,被視為可另行獨立運作之艦船,另外被賦予識別編碼與標示,諸如某些兩棲氣墊艇雖可從兩棲母艦施放,但並未被視為必然從屬於該艦之標準配備,此時若是其能具備本身之海上艦船獨特識別碼,自然就另當別論,否則任何從母體艦船施放與回收之海上軍用無人儎具,若是本身不具備海上艦船獨特識別碼,恐怕被視為具備「軍艦」法理定位機會是微乎其微。

當然水陸兩棲無人飛行器已經問世,未來必將涵蓋在海面低空掠海飛行之地面效應儎臺,但就目前看來,都還是將前述兩者視為飛行器,因此「軍艦」法理定位論戰會不會延伸至此類儎臺,仍須繼續觀察難以遽下斷語。

發佈於 軍事博評
By 202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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