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聯合發布意見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

2024-06-21 16:07:55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21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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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2406214央視新聞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21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明確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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