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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24日表示,警方現正通緝六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法院已應警方的申請,就該六名在逃人士發出拘捕令。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指,女子劉珈汶、男子鍾翰林、男子鍾劍華、男子何良懋、男子鄭敬基及女子張晞晴,竄逃外地後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包括「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通緝有關人士。警方高度重視該案,現就每名被通緝人士懸紅港幣一百萬元賞格,呼籲市民就有關上述人士或相關案件提供消息。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布通緝各人的法律依據和基本事實如下﹕
劉珈汶(1995年2月20日出生)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劉珈汶於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劉於2021年7月18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她歸案。
鍾翰林(2001年4月22日出生)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鍾翰林於 2023年12月至 2024年5月期間,透過不同渠道,包括以「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參與外國機構的聽證會、發表公開講話、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等,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鍾於2023年12月20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鍾劍華(1960年1月9日出生)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鍾劍華於 2024年5月至 2024年6月期間,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於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鍾於2022年4月24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何良懋(1955年2月22日出生)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何良懋自 2022年7月27日起,聯同他人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而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何於2020年1月12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鄭敬基(1962年12月12日出生)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鄭敬基於 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並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進行「制裁」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鄭於 2020年6月25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張晞晴(2005年2月5日出生)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張晞晴於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以「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警方發言人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國安法》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以外地方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罪行的特區永久性居民,及在特區成立的公司及團體等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因此,香港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警方發言人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如犯罪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犯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警方呼籲上述被通緝人士要懸崖勒馬,希望他們珍惜機會,回港自首,不要一錯再錯。
警方亦同時指出,不論以任何形式,包括透過互聯網,任何人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屬違法行為。警方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警方會對有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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