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宣判 李卓人囚7年 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 何俊仁囚5年2個月

2026-09-11 12:29:07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2609114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左四)、前副主席何俊仁(左二)、前副主席鄒幸彤(左五)於2017年維多利亞公園出席六四燭光晚會(《輕新聞》圖片)

已解散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和前副主席鄒幸彤分別被判7年和7年3個月,而認罪的前副主席何俊仁則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則被罰150萬元,須於三個月內繳付。

何俊仁在案件開審認罪

該案共有四名被告,分別為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69歲)、前副主席何俊仁(74歲)及前副主席鄒幸彤(41歲)。其中,何俊仁在案件開審前選擇認罪,而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三人則選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庭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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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本案屬情節嚴重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3條規定,犯「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者,若屬「情節嚴重」,須判處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法庭經審視各被告的犯罪情節及相關證據後,認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範疇,並以相應刑期作為量刑起點。

在考慮各被告的加刑與減刑因素後,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其中何俊仁因及早認罪獲依法扣減刑期,最終判囚5年2個月;鄒幸彤與李卓人則因經審訊後定罪,分別獲判刑7年3個月及7年。首被告團體支聯會則被處以罰款150萬元,須於三個月內繳付。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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